被告人赵美荣,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月1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19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清镇市看守所。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美荣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芬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赵美荣因长期沉溺于赌博,导致负债累累,因无力继续赌博及偿还个人赌债,遂产生套取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的教育公用经费挪作赌资及偿还赌债、在赌场放贷牟利的意图。2013年1月4日起,赵美荣趁会计不注意,将会计印章偷偷加盖在空白现金、转账支票上,并对其朋友郑某甲谎称自己要做生意方便转账,让郑某甲以郑某甲名义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卡给其使用。后赵美荣多次到银行通过提取现金,转账到郑某甲户头的银行卡上的方式,将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的公款套取出来后大肆在清镇市、贵阳市、成都等地豪赌,偿还个人赌债、在赌博场所放高利贷牟利、个人购置宝马汽车等消费。
在赌博过程中,赵美荣输多赢少,无力将套取的公款返回单位账上,为了使自己套取公款的行为不被发现,赵美荣便私刻贵阳银行对账专用印章,每月自行到银行领取银行对账单,购置打印机于家中,将自己套取的公款标识出来后,伪造不包含其已套取金额发生额的虚假银行对账单,登记虚假出纳现金存款日记账,并将伪造的银行对账单提供给会计对账。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赵美荣共计采取利用加盖好财务印章的空白现金、转账支票,伪造银行对账单、虚登出纳账簿的方式,套取公款7426141.53元公款用于赌博、还赌债、放高利贷,期间,其归还3296601.03元到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账上,有4129540.05元未归还到单位账上。2014年11月底,清镇市教育局下文明确,2014年12月底把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账务收回局财务进行统一管理,赵美荣得知此消息,在2014年12月9日归还50000元至社区中心学校账上。
因挪用公款缺口太大,赵美荣知道自己已无力偿还套取的公款,其挪用公款事实即将败露,遂在2014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多次填开现金、转账支票从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账上提取2152700元公款,直接将提取的公款用于豪赌、归还其向朋友、亲戚所借的债务。其中,赵美荣归还胡某某280000元、穆某某50000元、罗某某200000元、金某某190000元、任达林190000元。在公款赌输和归还个人外债后,2014年12月31日中午12时许,赵美荣直接到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5年6月25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赵美荣将公款从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基本账户中转账到郑某甲账户上或直接提取现金共计9578841.53元,挪用后归还3346601.03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33240.50元。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假银行对账专用章、手机、宝马汽车一辆(照片)等;2、户籍信息、赵美荣任职文件、借贷书证、会计账簿、银行流水单、立案决定书;3、证人郑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美荣的供述;5、司法会计鉴定书;6、同步录音录像资料12盒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赵美荣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建议对被告人赵美荣判处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七至九年,并处罚金,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十二至十四年。
被告人赵美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被告人赵美荣辩解意见:1、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本人沉溺于赌博、单位体制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2、被告人赵美荣因有自首行为,侦查机关才得以追回赃款138.61万元,挽回了部分损失;3、2014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提取2152700元公款用于豪赌,其目的是想赌赢一把,一并还款,能否与以前的挪用行为以一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由法院认定;4、2014年3月29日,赵美荣利用公款、给朋友借的钱、本人的钱共计464378元买了一辆宝马525型轿车(车牌号×××)。赵美荣又用该车于同年5月19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某某支行贷款325000元,由清镇市亚龙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保证。赵美荣于同年6、7月份将所挪用单位的钱已返还到单位账上了。现在该车被检察院扣押,请求法院用该车拍卖后先偿还银行,剩下的再还给单位学校。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赵美荣因长期沉溺于赌博,导致负债累累,因无力继续赌博及偿还个人赌债,遂产生套取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的教育公用经费挪作赌资及偿还赌债、在赌场放贷牟利的意图。2013年1月4日起,赵美荣趁会计不注意,将会计印章偷偷加盖在空白现金、转账支票上,并对其朋友郑某甲谎称自己要做生意为方便转账,让郑某甲以郑某甲名义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卡给其使用。后赵美荣多次到银行通过提取现金,转账到郑某甲户头的银行卡上的方式,将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的公款套取出来后大肆在清镇市、贵阳市、成都等地豪赌,偿还个人赌债、在赌博场所放高利贷牟利、个人购置宝马汽车等消费。
在赌博过程中,赵美荣输多赢少,无力将套取的公款返还单位账上,为了使自己套取公款的行为不被发现,赵美荣便私刻贵阳银行对账专用印章,每月自行到银行领取银行对账单,购置打印机于家中,将自己套取的公款标识出来后,伪造不包含其已套取金额发生额的虚假银行对账单,登记虚假出纳现金存款日记账,并将伪造的银行对账单提供给会计对账。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赵美荣共计采取利用加盖好财务印章的空白现金、转账支票,伪造银行对账单、虚登出纳账簿的方式,套取公款7426141.53元公款用于赌博、还赌债、放高利贷。期间,其归还3296601.03元到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账上,尚有4129540.05元未归还到单位账上。2014年11月底,清镇市教育局下文明确,2014年12月底把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账务收回局财务进行统一管理,赵美荣得知此消息,在2014年12月9日归还50000元至社区中心学校账上。
因挪用公款缺口太大,赵美荣知道自己已无力偿还套取的公款,其挪用公款事实即将败露,遂在2014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多次填开现金、转账支票从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账上提取2152700元公款,直接将提取的公款用于豪赌、归还其向朋友、亲戚所借的债务。其中,赵美荣归还胡某某280000元、穆某某50000元、罗某某200000元、金某某190000元、任达林190000元。在公款赌输和归还个人外债后,2014年12月31日中午12时许,赵美荣直接到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15年6月25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赵美荣将公款从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基本账户中转账到郑某甲账户上或直接提取现金共计9578841.53元,挪用后归还3346601.03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33240.50元,造成社区中心学校因经费困难制约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另查明,2014年3月29日,赵美荣利用公款、本人的钱共计464378元买了一辆宝马525型轿车(车牌号×××)。赵美荣又用该车于同年5月19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某某支行贷款325000元,由清镇市亚龙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保证。该车于2015年1月1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侦查机关立案后,根据被告人供述所提供的线索,已向相关人员追回赃款138.61万元(胡某某280000元、穆某某50000元、罗某某200000元、金某某190000元、任达林190000元。均暂存于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假银行对账专用章、手机、宝马汽车一辆等物证;2.户籍信息、赵美荣任职文件、借贷书证、会计账簿、银行流水单、立案决定书、收据、造成学校影响情况汇报等书证;3.证人郑某甲、胡某某、郑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赵美荣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书;6、同步录音录像资料12盒等证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焦点的处理意见:
1、以一罪(挪用公款罪)还是两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定性?
经查,2014年11月底,清镇市教育局下文明确2014年12月底把清镇市社区中心学校账务收回局财务进行统一管理,赵美荣在2014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又提取2152700元公款用于豪赌及返还部分好朋友的债务。可看出,被告人赵美荣明知有400多万的缺口无力补上,知道收回财务统一管理后,无机会套取公款,所以在短短几天时间内套取公款200多万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套取公款2152700元的行为是贪污行为,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之前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故本案公诉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二罪起诉,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2、侦查机关扣押的宝马车一辆如何处理?
经查,2014年3月29日,赵美荣利用公款、给朋友借的钱、本人的钱共计464378元买了一辆宝马525型轿车(车牌号×××)。赵美荣又用该车于同年5月19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某某支行贷款325000元,由清镇市亚龙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已在车管所进行了抵押备案登记。赵美荣称其用车所贷得的款于同年6、7月份将所挪用单位并用于买车的钱已返还到单位账上了。现在无法确定是否用所贷得的款于同年6、7月份返还到单位账上。合议庭认为,赵美荣与银行之间产生的借贷关系,以及用该车进行抵押登记的行为,均是合法的,因此,法院在处理该车时所得款应首先保障银行的所有利益,若拍卖后有剩余,所剩部分再发还给被害单位清镇市教育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美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清镇市教育局社区中心学校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426,141.53元归个人进行赌博、归个人使用、营利,挪用后归还3,346,601.03元,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赵美荣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215.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二罪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贪污的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侦查机关已追回赃款138.6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发还被害单位。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因挪用公款400多万元无力偿还,挪用公款事实即将败露之际,又在2014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短短的几天之内疯狂提取2152700元公款,用于豪赌、归还其向朋友、亲戚所借的债务,造成国家资金严重损失,导致学校因缺资金制约了学校的正常活动开展,社会影响非常大,虽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十九条“对贪污、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美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已追回的涉案赃款138.61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清镇市教育局(暂存于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执行)。
三、被告人赵美荣涉案未追回的赃款共计4846140.50元,依法追缴,发还清镇市教育局。
四、被扣押的涉案车辆宝马525型轿车一辆,予以收缴,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某某支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发还被害单位清镇市教育局,折抵本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款项。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赵美荣伪造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印章两枚,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胜权
审 判 员 卢明明
代理审判员 邹玉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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