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新堂犯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0:58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新堂,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军,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华夏,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新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丁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新堂及其辩护朱伟军、彭华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有群众向钟山分局禁毒大队举报被告人潘新堂贩卖毒品,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潘新堂,禁毒大队便安排侦查员化装成毒品“买家”,准备与潘新堂接触。同年6月中旬左右,举报人到云南昆明与潘新堂见面,告诉潘新堂有个六盘水的朋友要购买毒品,潘新堂决定先来六盘水找“买家”看钱。同年7月10日,潘新堂从昆明来到六盘水住下。次日,举报人带着潘新堂到钟山区“凯宾酒店”与“买家”见面,潘新堂看过“买家”提供的样款后,决定联系毒品进行交易。潘新堂返回昆明后,通过电话联系与举报人谈成以160元每克的价格交易,举报人从中赚取20元每克的好处费。后潘新堂前往湖北监利县老家找毒品,举报人随后也前往湖北监利县,并在潘新堂家住下等毒品。同年7月23日、24日,一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分两次将两包毒品拿到潘新堂家交给潘新堂。同年7月25日,潘新堂、举报人带着毒品乘车从湖北监利县出发返回贵州六盘水,并于次日到达六盘水。到六盘水后,举报人电话联系“买家”,“买家”开车在钟山区“恒远意通商场”附近接到潘新堂和举报人,随后又将车开到钟山区德坞凉都大道“盘县生态羊肉馆”附近停下交易毒品,同日14时许,双方在交易毒品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现场收缴潘新堂贩卖的两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称量、鉴定,毒品重699.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7.71%、73.12%。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潘新堂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潘新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新堂辩称毒品是他人所有,其只是帮忙押货和拿钱;系王某某引诱贩卖毒品。其辩护人提出有特情引诱;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危害较小;潘新堂有检举情形,有可能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有群众向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禁毒大队举报被告人潘新堂涉嫌贩卖毒品,禁毒大队便安排侦查员化装成毒品“买家”与潘新堂接触。同年6月中旬左右,潘新堂在云南省昆明市与举报人见面并洽谈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潘新堂决定先来六盘水市找“买家”看钱。同年7月11日,潘新堂在钟山区“凯宾酒店”见过“买家”提供的样款后,决定联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交易。潘新堂返回昆明市后,通过电话联系与举报人谈成以160元每克的价格交易。后潘新堂前往湖北省监利县老家找毒品,举报人随后也前往湖北监利县并在潘新堂家住下等毒品。同年7月23日、24日,一名男子分两次将两包毒品拿到潘新堂家交给潘新堂。同年7月26日14时许,潘新堂、举报人带着毒品在钟山区德坞凉都大道“盘县生态羊肉馆”附近与“买家”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经称量、鉴定,毒品重699.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7.71%、73.12%。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潘新堂贩卖、运输毒品案的发案、立案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新堂系被动归案。

3、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7月26日14时许,潘新堂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盘县生态羊肉馆”附近马路上的一辆保时捷卡宴汽车贩卖价值112000元钱的毒品冰毒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收缴了贩卖的毒品冰毒及毒资112000元钱。

4、毒品收据证实,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699.45克现存放在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

5、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潘新堂指认两包用银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这些毒品放在一个印有“西湖龙井”茶叶盒内红色铁皮盒里面。

6、称量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当着被告人潘新堂的面对两包毒品进行拆封、称量,被查获的毒品共计699.2克。

7、吗啡含量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测,被告人潘新堂体内的吗啡含量超过正常。

8、扣押决定书证实,依法扣押被告人潘新堂贩卖的冰毒2包、手机1部。

9、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7.71%、73.12%。依法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潘新堂。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5月底的时候,我通过朋友李士贵认识一个叫潘新堂的湖北籍男子,潘新堂说他能找到毒品冰毒和麻古,得到这个线索后,我就立即到公安局举报,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我于2015年6月中旬到云南昆明市与潘新堂、李士贵见面,见面后,潘新堂表示自己能到湖北老家找到冰毒,我表示我能找到买主,潘新堂说要先交定金,后潘新堂拿了一小包透明塑料纸包装的冰毒给我,我试了一下说这个货送到六盘水市就只能出100元钱一克,如果这个价能拿的话,我朋友就要“五条”,潘新堂说要五条的话要先交25万元钱的定金,我当时说好的。大约过了十多天,我再次到昆明找到潘新堂、李士贵,我们三人商量了一下,潘新堂、李士贵就和我一起回六盘水玩了一个星期就回昆明了,后潘新堂让我到昆明去和他们就交易的事情再具体谈谈,潘新堂提出要先看买主的钱,我就将这个事情给公安人员讲,公安人员说可以让潘新堂先到水城了来看钱。2015年7月10日,潘新堂就和我一起坐车来六盘水,第二天上午,我打电话给公安化装成买主的侦查员,让他把钱拿到凯宾酒店1213房间,大约在当天中午14点左右,化装成买主的侦查员提着一个黑色的袋子了来到凯宾酒店1213房间,进房间后,我对他们双方作了介绍,他们就开始闲聊,聊了一会后,潘新堂问买主一次能吃下多少货?买主说百把万的货是肯定没有问题的,但第一次要少做一点,买主又问潘新堂货什么时候能到,潘新堂说15号之前肯定能到,但要看买主有实力没有,买主就把提进来的包打开,让潘新堂看钱,潘新堂仔细看了钱后说,第一次我们就做50万元左右的就行,至于以后可以多做一点,买主又问潘新堂第一批货和第二批货要相隔多久才能到?潘新堂说不会超一个星期,后我和买主一起离开房间了。后来货一直没有来,潘新堂就回昆明了,回昆明后潘新堂电话联系我,说货要大约15天才能到,我就给潘新堂说我朋友愿意出价160元钱,假装给潘新堂说叫他拿给我的价格是140元钱一克,这样我每克赚取20元钱的好处费,潘新堂表示同意。潘新堂说他回老家准备货,但要让我和他一起去。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潘新堂到老家后,我就坐车去湖北监利县老财政局旁潘新堂家,潘新堂说他会叫人把样品送来给我试,当天晚上,一个陌生男子拿了一包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冰毒到潘新堂家,把样品给我,我试了一下,说货的质量还可以,只是味道有点重,后该名陌生男子就走了。我就只能在潘新堂家等货了。直到2015年7月23日和24日晚上,该名陌生男子分两次拿了两包包装好的冰毒给潘新堂,拿到货后,潘新堂和我就买了7月25日上午的客车回贵阳,我们是26日凌晨到贵阳的,到贵阳后我们又包了一辆出租车回水城,到水城的时间大约已经是26日上午11点左右了,我和潘新堂吃了饭后,我就打电话给化装成买主的侦查员,告诉他我们已经到六盘水了,东西是700克,160元钱一克的,准备112000元钱进行交易,买主说他还有点事情,叫我们等一会,后大约在中午1点左右,买主打电话给我说马上过来了,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我们在恒远意通门口,大约过了十来分钟,买主就到恒远意通门口接到我和潘新堂,装冰毒的袋子是潘新堂提起的,上车后他坐在副驾驶室,我坐在后排,上车后,潘新堂跟买主解释说前段时间因为货的问题有点抱歉,买主说他理解的,后一直将车开到凉都大道“盘县生态羊肉馆”附近的路边才停下,车停下来后,买主拿了一把电子称出来说要按规矩来,货他要称量一下,潘新堂就从他绿色的行李包里拿出一个茶叶盒,从里面拿出两包用银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出来,我看到买主将两包冰毒都分别称量了一下,对潘新堂说:“潘哥,除去包装也就是700克的样子,对不对?”潘新堂说:“兄弟,你是耿直人,你说多少就多少”,买主边把钱拿出来,我看到买主先数了110000元钱给潘新堂,又从兜里拿钱出来数了两千给潘新堂,潘新堂将110000元钱装进旅行包里,数后面两千,数完后准备将后面的两千元钱揣进包里时,埋伏在周围的警察冲上来和化装成买主的侦查员一起将潘新堂抓获了,当场收缴了潘新堂贩卖的毒品冰毒两包和潘新堂贩卖毒品所得的112000元钱。货就是指毒品冰毒,五条指的是五公斤。

1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大队是2015年6月3日接到王某某的举报,获此举报后,由我化装成买主和王某某一起与潘新堂接触,伺机破案。2015年7月10日中午,王某某电话告知我他和潘新堂一起从昆明来六盘水,但潘新堂说要先看钱,叫我准备50万元钱在第二天和潘新堂谈交易毒品的事情时给潘新堂看,我表示答应。第二天上午,王某某打电话给我,问我钱准备好了没有,潘新堂在催了,我就到银行取了50万元的样款,取到钱后电话联系王某某,问他在什么地方,王某某告诉我他们在凯宾酒店1213房间,我便提着50万元钱的样款到1213房间找到王某某和潘新堂,见面后,王某某对我们双方作了介绍,我和潘新堂先是闲聊,聊了一会后,潘新堂问我一次能吃多少货,我说100万元左右的没有问题,但第一次我们可以少做一点,我问潘新堂货什么时候能到?潘新堂说15号之前肯定能到,但先看一下我有这个实力没有?我就把提进房间的包打开,让潘新堂看了一下我包里的钱,潘新堂还把钱认真的数了一遍后告诉我,第一次我们就做50万左右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货间隔时间不超过一个星期,之后我就和王某某离开房间了,后潘新堂一直没有联系到货就一直没有交易,直到2015年7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和潘新堂已经到六盘水了,东西总共是700克,按160元钱一克,叫我要准备112000元钱就行了。大约在中午1点左右时,我拿着112000元的样款,开着一辆黑色的保时捷越野车,出发的时候我就电话联系王某某,问他们在什么地方?王某某就说他们在黄土坡恒远意通门口,我就开着车到恒远意通门口,当时潘新堂手上提了个旅行包,他们两人上车后,潘新堂坐在副驾驶室,王某某坐后排,上车后,潘新堂给我解释说前段时间因为货一直没有联系到,让我等这么长时间希望我理解,我说没事的,做这个生意一定要求稳,并告诉我这次的东西质量很好,我说质量一定要保证,并对潘新堂说我们要额既安静又安全的地方才能交易,潘新堂表示同意,我就把车一直开往德坞凉都大道“盘县生态羊肉馆“附近时,我判断这个地方有利于抓捕,就把车停靠边,拿出一把电子称对潘新堂说,“东西”我要称一下,潘新堂便从旅行包里拿出一个茶叶盒,从里面的一个红色的铁盒子里拿出两包用银色塑料袋保证的毒品冰毒递给我,我就将称放在车子前面两个座位中间的箱子上称量,大包点的含包装重412.5克,小包一点的重312克,称完后,我对潘新堂说,除去包装也就是700克的样子,潘新堂说兄弟是耿直人,你说多少就是多少,我便把钱拿出来,先拿了一捆10万元和一沓1万的递给潘新堂,潘新堂接过后把钱放进旅行包里,我再从包里拿钱出来数了两千给潘新堂,潘新堂接过钱后就开始数,数好后准备把钱往兜里揣,我就一把抱住潘新堂,同时向布控在周围的同事发出抓捕信号,周围的同事就冲上来和我一起将潘新堂现场抓获了,当场收缴了潘新堂贩卖的毒品冰毒两包,重约700克。

12、被告人潘新堂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在两个月前,我通过一个叫李士贵的朋友认识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李士贵就说王某某想找东西,问我能不能找到“冰”,我就对李士贵说我要问一下,我问李士贵王某某大概要多少?李士贵说小王要“五条”。大概在六月中旬的时候,我、李士贵、王某某就在昆明郊区的一个叫“马街”的地方见面。王某某问我能不能找得到“冰”,我就说找是能够找得到,但是要先付定金。当时我给王某某一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冰毒样品给王某某试了一下,王某某说他只能出“一百”价格,王某某说他六盘水市的朋友要五条,我就给他说要先付25万定金,王某某当时就同意了。过了两天王某某就离开昆明回六盘水了,王某某还说下次来的时候就把定金给我带来。大概过了十多天的样子,王某某在昆明马街找到我和李士贵,我就问王某某上次说好五条货的定金带过来没有,王某某回答说没有,他要回到六盘水才能拿到钱,经过我、李士贵和王某某商量后,我们三人就来到六盘水,在六盘水玩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和李士贵就回昆明去了,回到昆明后,王某某就毒品的事情和我反复的通电话,联系毒品冰毒的事,后面我就想到我老家一个叫张飞的朋友是贩卖小零包的,我打电话就给他说了这个事情,他就说让我看下对方有没有钱,如果有钱的话让对方先付定金。然后由于我肺上有很多“大泡”,我想促成这个事情弄成这个毒品交易的事情,最终我和张飞约定好由我先来六盘水看钱,同时我和李士贵也是这样商量好的,由于我没有钱,我就一个过来找王某某和“买家”看钱。2015年7月10日晚上9点钟左右我们就到了六盘水,王某某带我去开了两个房间分别住下。第二天早上10点钟左右,我就和王某某去凯宾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在下午的时候,“买家”就过来到房间里面见我和王某某。买家就拿了五十万的现金放在床上给我看,我就看了一下钱有五十万,接着在和买家闲聊的时候,得知他姓高。我回昆明后,王某某和我打电话联系交易毒品的事情,我就给他说十五天之内把货送到。接着我就和张飞联系这个事情,经过我和张飞反复的联系,张飞先给我弄一公斤的毒品过来,我和张飞最终商定我贩卖毒品赚的钱要分他一半。接着我就和王某某说了这个事情,王某某说他老板出的价格是160,王某某愿意让我140的价格,他只从中赚两个点,然后我就同意了。接着我坐火车回老家监利县去找张飞,我到老家的第二天就联系张飞来我家里面见面。我和张飞见面后把王某某出的160的价格告诉张飞,张飞说他去尽量去帮我找东西。过了一天,王某某来到湖北监利县找到我,我就打了电话给张飞拿毒品冰毒样品,张飞就拿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样品来到我家找到我和王某某,张飞就把样品给王某某试了一下,王某某说还行,只是气味有点重。王某某试完样品后,张飞就先走了并对我说他看第二天能不能把东西拿到。当天晚上,王某某就在家住下了。接下来几天王某某都一直在我家,在7月23日和7月24日晚上,张飞分两次给我七百克左右毒品冰毒,这些冰毒是分成两包的。在7月24日晚上十一点钟左右,张飞就把上述700克左右的冰毒进行“打包”,这些毒品冰毒分作两包,是用银色的塑料袋包装,这两包毒品冰毒是先放在红色的铁盒子里面,最外面是用一个茶叶盒包装的。张飞打包好之后就给我说上述的毒品冰毒算我49000元钱的价格,等我把这些毒品冰毒拿去贩卖之后除了还本钱49000元钱给他还要分给他一般的利润。2015年7月25日早上9点钟我和王某某就在监利县客运站坐上了开往贵阳的客车,后我们在贵阳转车,在2015年7月26日早上11点钟我们到了六盘水,我们到了六盘水后,王某某和我就在城区一家商场门口等买家过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买家就开了一辆黑色保时捷卡宴汽车在商场门口找到我和王某某,接着我们两个上了车。我当时坐在车的副驾驶,王某某坐在后排座,买家开车。接着车就一直往前面开,当车开到钟山区德坞凉都大道“盘县生态羊肉馆”附近马路上的时候,买家就把车停下来,买家就对我说在这里交易算了,我表示同意。买家拿出一把电子称出来,我把我带来的一个茶叶盒打开,从里面的红色铁盒子里面拿出两包用银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拿出来给买家称,称了之后我看到有700克左右,买家就先拿一捆试十万和一沓一万的人民币给我,我还拿起这十万一捆的人民币数了一下,我把这十一万元钱放在我从家中提来的一个绿色的包里面。接着买家又拿两千元钱给我,我接过这两千块钱数完之后,买家一把搂住我,接着就有几个便衣警察冲上来将我现场抓获了,当场收缴了我贩卖的毒品冰毒和贩卖所得的十一万两千元钱。

另有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对于被告人潘新堂所提“毒品是他人所有,其只是帮忙押货和拿钱”的辩解理由。经查,现无证据证实潘新堂系受他人雇佣、指使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故此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潘新堂所提“系王某某引诱贩卖毒品”及其辩护人提出“有特情引诱”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潘新堂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潘新堂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跨省长距离运输毒品进行贩卖,且现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潘新堂实施了犯意及数量引诱,故此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潘新堂的辩护人所提“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危害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潘新堂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社会危害严重,且毒品未流入社会并不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法定条件。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潘新堂的辩护人所提“潘新堂有检举情形,有可能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潘新堂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潘新堂的辩护人所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新堂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运输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潘新堂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新堂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 000元;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699.2克予以没收;

三、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远进

审 判 员  武晓华

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严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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