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军军,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现因本案于2015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云,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杰,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现因本案于2015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建,贵州省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剑青,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莉。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谢杰、王建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贤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军及其辩护人彭云,被告人谢杰及其辩护人王强,被告人王建及其辩护人王剑青、杨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军军电话安排被告人王建携带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乘坐被告人谢杰驾驶的车牌号为×××红色比亚迪轿车运送毒品至遵义贩卖,该车行驶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交警支队红绿灯处被民警盘查,谢杰被当场抓获,王建跳车逃跑,后于2015年12月14日自动投案,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888.28克,之后公安机关在陈军军位于六盘水市西站货场一民房七楼的住处内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3.76克,经鉴定,陈军军安排谢杰、王建晕的海洛因含量为57.77%,甲基苯丙胺片剂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0.56%、11.31%,从陈军军住处搜出的海洛因含量为58.37%,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2.29%,甲基苯丙胺片剂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0.81%、12.11%。
2015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陈军军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大菜场一居民楼3楼的住处内搜出一把自制左轮手枪,经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军军、谢杰、王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其中被告人陈军军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谢杰、王建构成运输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军军辩称其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抓获谢杰时查获的0.9克海洛因不应计入犯罪数量;毒品含量低,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谢杰辩称仅是借车给陈军军使用,无罪。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军军电话安排被告人王建乘坐被告人谢杰驾驶的车牌号为×××红色比亚迪轿车,运送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至贵州省遵义市,该车行驶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交警支队红绿灯处时被民警盘查,谢杰被当场抓获,王建跳车逃跑。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9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887.38克,经鉴定,其中海洛因含量为57.77%,甲基苯丙胺片剂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0.56%、11.31%。之后,公安机关在陈军军位于六盘水市西站货场一民房七楼的住处内缴获毒品海洛因34.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9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116.16克,经鉴定,其中海洛因含量为58.37%,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2.29%,甲基苯丙胺片剂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0.81%、12.11%。
另查明,2015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军军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大菜场一居民楼3楼的住处内搜出一把自制左轮手枪,经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被告人王建于2015年12月14日到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
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陈军军、谢杰、王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发案、立案及侦破的情况。
2、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投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军军、谢杰系被动归案。被告人王建案发后在逃,于2015年12月14日向水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陈军军持有的人民币64425元、黑色天籁牌轿车(车牌号×××)1辆、左轮手枪1把、左轮手枪模型、子弹20发;千斤顶1套、手机2部;扣押被告人谢杰持有的手机1部。
4、资金往来收据证实,涉案款项人民币64425元暂存于水城县公安局。
5、收据,情况说明证实,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于2015年9月21日收到水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交来的陈军军贩毒案缴获的毒品嫌疑物1110.94克。本案缴获毒品净重1042.04克,其中涉嫌贩卖的毒品重量为888.28克,从陈军军家中搜出的毒品重量为153.76克。
6、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陈军军、谢杰、王建在案发前的通话情况。
7、手机短信记录截图证实,2015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军军与遵义相关号码联系的情况。
8、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陈军军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贩卖毒品,于2010年1月18日被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决定。被告人谢杰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22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建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9、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陈军军、谢杰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王建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10、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物证材料为:检材1,毒品麻古嫌疑物(陈军军、谢杰涉嫌贩卖),0.2克红色颗粒,用毒品检材封装袋包装;检材2,毒品麻古嫌疑物(陈军军处搜出),0.2克红色颗粒,用毒品检材封装袋包装检材;检材3,毒品海洛因嫌疑物(陈军军、谢杰涉嫌贩卖),0.2克白色粉末,用毒品检材封装袋包装;检材4,毒品海洛因嫌疑物(陈军军住处搜出),0.2克白色粉末,用毒品检材封装袋包装;检材5,毒品麻古嫌疑物(陈军军住处搜出),0.2克绿色颗粒,用毒品检材封装袋包装;检材6,毒品麻古嫌疑物(陈军军、谢杰涉嫌贩卖),0.2克绿色颗粒,用毒品检材封装袋包装;检材7,毒品嫌疑物(陈军军住处搜出),0.2克白色晶体,用毒品检材封装袋包装;检材8,毒品冰毒涉嫌物(陈军军住处搜出),0.2克白色晶体,用毒品检材封装袋包装。
鉴定意见为:从所送检材1、检材2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检材1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56%,检材2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81%,从检材3、检材4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检材3海洛因含量为57.77%检材4海洛因含量为58.37%,从检材5、检材6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检材5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11%,检材6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31%,从所送检材7中未检测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从所送检材8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2.29%。依法将鉴定意见通知三被告人。
11、枪弹检验报告、鉴定人、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送检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送检弹为弹药。鉴定意见依法通知被告人陈军军。
1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乙甲辨认出参与陈军军贩卖毒品的谢杰、王建。被告人谢杰辨认出2015年8月29日凌晨提麻古上其车辆的王建。谢杰辨认辨认出2015年8月29日4时左右,自己开到陈军军楼下的车辆,车牌号为×××的一辆红色比亚迪轿车。被告人陈军军对六盘水市钟山区西站货场旁边一栋民房的7楼住处、钟山区黄土坡大菜场内一居民楼内3楼住处、从其住处搜出的毒品冰毒1包、毒品海洛因1包、毒品麻古进行辨认。蓝色塑料袋包装1包。黄色塑料袋包装1包(内有5包)。自制左轮手枪一把、8颗子弹、左轮模型手枪一把,现金2万元进行辨认。对其涉嫌贩卖毒品麻古和毒品海洛因进行辨认。被告人王建辨认出案发当天开红色轿车与自己运送毒品往遵义方向的谢杰、运输毒品的×××红色比亚迪轿车、乘坐车辆上车的地点位于钟山区西站货场旁路边、六盘水市交警支队红绿灯处左边第一条行车道就是2015年8月29日携带毒品乘坐“小杰”驾驶车辆被民警拦截盘查并倒车逃跑的地点、钟山区人民西路上海电动工具销售部门口路边就是2015年8月29日丢毒品的地点、钟山区人民路田湾菜场路口旁公路就是2015年8月29日自己跳车逃跑的地点。
13、现场搜查、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六盘水上海电动工具销售部门口(六盘水欧亚男健医院往下30米处)提取从×××红色比亚迪轿车上丢出散落在马路边的毒品嫌疑物及其包装物。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大菜场内一居民楼3楼陈军军家中搜出一把自制左轮手枪,8颗子弹,一把左轮手枪模型,一套千斤顶和两块钢板模具,现金2万元并进行封存。在谢杰左边裤包里面搜出一部白色直板手机进行提取并进行封存。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西站货场旁边一栋民房的7楼陈军军住处搜出毒品麻古疑似物(黄色塑料纸包装1包,蓝色塑料袋包装1包,透明塑料纸包装内用卫生纸包裹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黑色塑料纸包裹1包)冰毒疑似物(透明塑料袋包装1包)、现金44425元现金并进行封存。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西站货场旁边一栋民房的7楼陈军军住处搜出两包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嫌疑物,一包是陈军军用于掺入毒品用的底粉,一包是12发子弹嫌疑物,民警进行提取后扣押。
14、称量笔录证实,经称量,从陈军军住处(六盘水市钟山区西站货场旁一民房七楼)搜出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一包重量为41克(含包装,黑色塑料袋包装)。毒品麻古嫌疑物,黄色塑料纸包装1包(内有5包蓝色塑料袋包装),蓝色塑料袋包装2包,重量为124.5克(含包装,蓝色塑料袋包装)。毒品冰毒嫌疑物,重量为4克(含包装,透明塑料袋包装)。经称量,陈军军涉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嫌疑物,重量为2.5克(含包装,透明塑料袋包装)。毒品麻古嫌疑物,重量为1027.5克(含包装,透明塑料袋包装4包,蓝色塑料袋包装5包)。
1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9张证实,被告人谢杰行车路线及逃跑过程;被告人王建跳车、丢毒品截图,通过人民路至钟山大道各个路口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陈军军辨认、称量毒品;
1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来反映陈军军贩卖毒品的事情。今年4月份我去他家玩,在交谈中知道他在贩卖麻古,有时候听见有人打电话给他购买麻古,有时候是购买的人自己上门来拿,有时候陈军军自己送,有时候叫他亲戚送。有一部分麻古销往遵义,我在他家听到他叫人送麻古到遵义给向老五。陈军军住在黄土坡大菜场内一民房的三楼。
17、证人张某乙甲的证言证实,陈军军经常来我居住的钟山区西站货场14栋702室居住。我发现很多人经常来找陈军军还拿钱给他,他也是吸毒人员,我怀疑他在贩卖毒品。陈军军被抓前一两天我听见他和一个人打电话说送麻黄素去给那个男子,还说送到高速路口,打完电话后,陈军军给我说他是和一个遵义的男子通电话,说水城这边冰毒缺货,他和遵义男子相互贩卖毒品,陈军军贩卖麻古给遵义男子,遵义男子卖冰毒给陈军军,陈军军说遵义人不敢来水城,叫陈军军把毒品送到贵阳附近的高速路口去,还说当天晚上准备去送。第二天凌晨3时许,我从外面回家就在3楼遇到陈军军朋友王老二提着一袋东西急急忙忙的下楼,王老二说小杰杰在楼下等他,他们要出趟门,当时我就知道他们应该是送毒品去给遵义的男子,我就回家了看见陈军军在家还没有睡觉,过了一会儿公安机关就进来了。王老二下楼时,手中提的我怀疑是毒品(红色布袋)。东西就是陈军军的,王老二是不会有这些东西的。小杰杰和王老二都是陈军军的马仔,平常他们都是帮陈军军送毒品的。
18、被告人陈军军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8月29日凌晨3点左右钟,我打电话给谢杰叫他开车到我的住处(钟山区西站货场旁边一栋民房七楼)楼下接王老二去黄土坡大菜场,我叫王老二把东西(指9000颗毒品麻古和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先送到黄土坡大菜场我家里面,大约过了半小时,谢杰到我住处楼下,我叫王老二把我用红色布袋子装好的毒品提下楼找谢杰,把毒品送到黄土坡大菜场家里面。我叫王老二送的毒品用红色布袋装的,一共9包,有四包是大包的,用透明塑料纸包装,每包2000颗麻古,一共8000颗麻古,有五包小包,用蓝色封口袋包装,每一包有200颗麻古,一共1000颗麻古,有一包毒品海洛因是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大约1克左右)。公安机关从我住处搜出两包蓝色封口袋子包装的毒品麻古,被我打开吸食了大约200颗,还剩余100多颗,一包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大约有10多克。2015年8月28日下午大约14时左右,遵义一个叫小其男子联系我能不能找到麻古,我说我可以找到9000颗,每颗27元人民币,小其说他钱不够等凑足后再联系我,我就问他有冰毒没有,小其说他可以找到500克冰毒,每克60元人民币,小其叫我到贵阳联系他。8月29日凌晨2点左右小其打电话给我,我给小其说我的两个兄弟在去贵阳路上是堵车的,过了一个小时,小其发短信说他等不了了先回遵义去了。我们说好是在贵阳交易,但我是骗小其的,我没有去贵阳。在我家里搜出的左轮手枪是2014年我自制的,子弹是2014年2月份在钟山区场坝向一个西藏人以30 元人民币每颗价格购买,一共8颗,其中有一颗是五四式手枪子弹,其余7颗是六四式手枪子弹。手枪和子弹、千斤顶和两块钢板模具是我自己用来玩的。另一包用白色卫生纸包着的12发子弹我不知道是谁放的。
19、被告人谢杰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陈军军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那里,到了之后他叫我等着,大约过了几分钟,一个男子提着一个红色袋子,他一上车我就闻着毒品麻古的味道,所以我知道这个男子提着麻古上我的车,他上车之后喊我和他一起去遵义,我不愿意,这个男子就打电话给陈军军说我不去,开车到交警支队红绿灯那里,这个男子就喊我倒车,我倒车到老川心派出所那里,期间还撞着一个出租车,这个男子就跳下车,我开车往大世界去,到大世界我就被抓获。我倒车是因为我吸毒了,还有我车上这名男子带着毒品麻古,我怕被抓。陈军军是贩毒和吸毒的人,因为我和他一起去遵义送过一次毒品我就知道他在贩卖毒品。遵义有个五哥,是拿冰毒给陈军,陈军拿麻古给五哥,以前我就是给这个五哥送的毒品麻古,昨天我就听见遵义的这个五哥和陈军打电话,叫陈军送毒品麻古去,陈军还叫五哥把钱打在陈军的卡上。
20、被告人王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8月29日凌晨大约3点半左右,我与一名叫小杰的男子帮陈军军运输毒品至遵义方向,当时是小杰开车,我与小杰运输毒品至人民路交警支队红绿灯处等红绿灯时被公安机关拦截,小杰说了一句:着了,就迅速倒车逃跑,在倒车过程中小杰就摇开副驾驶车窗,叫我把毒品丢出去,我就把毒品丢到了大约是欧亚男科医院至田湾菜场中间的这一段路上,然后小杰继续倒车逃跑。我和小杰之前不认识,是当天才认识啊,我与陈军军是2008年左右在一起赌钱吸毒认识的。小杰开一辆红色的小轿车,车的品牌和牌号没注意看,我刚上小杰车时只是闲聊了几句,小杰说:走又不早点走,现在才走。
2015年8月28日中午,陈军军打电话叫我送毒品的时候告诉过我和小杰送往遵义的是毒品麻古,外面是一个布袋子装的,里面是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包装的,大约有几千颗,毒品能闻到一股麻古的香味。后来陈军军又拿了半克左右的海洛因放在装麻古的袋子里,陈军军说拿过去给对方做样品。陈军军没有给我说过是送去给遵义的谁,具体到遵义那边是小杰去交涉,走的路线都是陈军军给小杰安排好了的,我只是和小杰相互换着开车。我从陈军军住处提着毒品下楼时走到大约3至4楼遇到了陈军军住处的房主张某乙甲。我逃跑之后生活很艰辛,现在来投案自首,愿意接受公安机关处罚,争取宽大处理。
另有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对于被告人陈军军所提“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供述、通话记录、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短信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陈军军以贩卖为目的而安排谢杰、王建运输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军军的辩护人所提“抓获谢杰时查获的0.9克海洛因不应计入犯罪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军军、王建的供述均证实该0.9克毒品海洛因系贩卖毒品的样品,依法应计入陈军军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陈军军的辩护人所提“毒品含量低,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56%-12.11%,海洛因含量为52.29%-58.37%,不属于低含量毒品,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杰所提“仅是借车给陈军军使用,无罪”及其辩护人所提“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视频监控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谢杰根据陈军军的安排在凌晨4时驾驶车辆运输毒品,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盘查时驾车逃窜,后被公安机关强制抓获,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谢杰的辩护人所提“谢杰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及被告人王建的辩护人所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建的辩护人所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的毒品共计888.28克,社会危害严重,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谢杰、王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中,被告人陈军军的行为还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陈军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杰、王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陈军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王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后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军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谢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30年10月29日止。)
被告人王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
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03.54克、甲基苯丙胺2.9克、海洛因35.6克予以没收;
作案工具手机3部、赃款人民币64 425元、违禁品左轮手枪1把、子弹20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罗远进
审判员 魏 炜
审判员 李龙春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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