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0:58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6月25日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盘县大山镇。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2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惠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因无力偿还债务,想到租用车辆后用车辆去抵押获取借款的方式还债。2015年5月31日,孙某持事先伪造好的姓名为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到被害人王某虎经营的兴义市鸿伟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鸿伟公司)租取一辆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125 000元的贵EJXXXX本田CRV汽车。后又伪造车主王某虎的身份证、行驶证等信息,将该车驾驶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以王某虎名义抵押给被害人方某某,并与方某某签订了售车合同,从方某某处获取110 000元,扣除借款利息5 500元后,孙某实得104 500元,其中100 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 000元用于支付车辆租金,剩余的自己消费 。2015年6月7日,王某虎通过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发现该车一直在盘县红果镇,到红果镇找到该车后并报警。

案发后,孙某的亲属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17日替孙某将上述款物归还给方某某、王某虎,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孙某于2015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因无力偿还债务,想到用租赁的车辆去抵押获取借款的方式还债。2015年5月31日,孙某持事先伪造好的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到被害人王某虎经营的鸿伟公司租取一辆价值125 000元的贵EJXXXX本田CRV汽车,支付了2 600元押金。后又伪造车主王某虎的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将该车驾驶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以王某虎的名义将车抵押给被害人方某某,并与方某某签订协议,从方某某处得110 000元,扣除利息5 500元后,孙某实得104 500元。其中100 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 000元用于支付车辆租金,剩余的自己消费 。2015年6月7日,王某虎到盘县红果镇找到该车后并报警。后孙某的哥哥孙某洲得知此事,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17日替孙某将上述款物归还给方某某、王某虎,取得了二被害人对孙某行为的谅解。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孙某于2015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孙某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某确认是其伪造的王某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书证

(一)控告证实:王某虎于2015年6月6日向兴义市公安局控告,王某某租取贵EJXXXX本田CRV汽车后,车辆自6月1日13时至6月5日12时在盘县红果镇未动。后王某虎到该地追踪车辆但一直找不到。

(二)租赁合同、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证实:孙某使用伪造的王某某身份证、驾驶证于2015年5月31日向鸿伟汽车租赁中心租取贵EJXXXX本田CRV汽车。

(三)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孙某,男,1986年6月25日生。

(四)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5日,民警通知孙某后,孙某于同年6月23日14时许自行到案。

(五)协议、伪造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孙某利用伪造的王某虎身份证与方某某于2015年6月1日签订协议,孙某将贵EJXXXX本田CRV汽车销售给方某某(实为抵押),方某某暂付定金110 000元(实为借款)。

(六)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6月29日,民警已发还王某虎行驶证一本、贵EJXXXX黑色本田车一辆、车钥匙二把。

(七)收条、收据、谅解书证实:2015年6月16日、17日,方某某、王某虎分别收到孙某洲代替孙某交付的,抵押贵EJXXXX本田CRV汽车的抵押金110 000元及租贵EJXXXX本田CRV汽车的租金8 600元。二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八)证明一份证实:2015年6月1日,孙某把车抵押给方某某后,二人之间都保持电话联系。

三、证人证言

(一)孙某洲证言证实:我从邓某某处得知孙某从鸿伟公司租了一辆本田CRV汽车到盘县红果镇抵押给方某某,孙某这么做可能是缺钱。还证实孙某提供给鸿伟公司的,王某某的身份证、行驶证上的人就是孙某。

(二)邓某某证言证实:孙某做这事主要是他的工程款要不到手,资金周转不开。

四、被害人陈述

(一)王某虎陈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中午,王某某(实为孙某,以下同)到我的鸿伟公司,他把驾驶证、身份证提供后,我就租一辆贵EJXXXX 本田CRV汽车给他,合同约定租期为5天,他交了2 600元的押金给我。2015年6月1日中午起,我发现这辆车在盘县红果一直没有移动过。2015 年6 月5 日,我打电话给王某某,他说他还要用几天,并于当天14时30分许打了2 000元租金给我,继续在租5天。2015年6月7日,我在盘县红果镇育才路找到这辆本田车,之后我就报警了。

(二)方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6月1日中午,孙某在盘县红果镇把他开的一辆本田CRV汽车抵押给我,向我借款110 000元,并提供了这辆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所有证件上的名字都叫王某虎。后我到红果交警大队查询得知该车是王某虎的,和他提供的证件一样,我就把钱借给他了,并签订了售车协议。2015年6月10日下午,红果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告诉我这辆车是别人租来的。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孙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我当时资金很困难,我就想到租辆车来抵押换点资金周转几天。2015年5月26日左右,我在盘县红果镇伪造了王某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身份信息是王某某的,照片是我的。2015年5月31日,我使用伪造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到鸿伟公司租了一辆本田CRV汽车,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了2 600元押金。2015年6月1日,我把车开到盘县红果镇,又伪造了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一张身份证,身份信息是王某虎的,照片是我的。后我使用伪造的王某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把租来的这辆车在盘县红果镇抵押给了方某某,向他借的110 000元,当时方某某扣了5 500元的利息,拿了104 500元给我。拿到钱后我打了2 000元给鸿伟公司。2015年6月8日,方某某打电话告诉我,鸿伟公司的人找到我抵押的车,我就打电话通知我哥孙某洲叫他帮我去处理。之后我才知道鸿伟公司报警了。我办的假证除了登记证书和王某虎身份证的复印件外,都被我销毁了。

六、鉴定意见

兴市价鉴字(2015)236号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诈骗的贵EJXXXX本田轿车一辆,认证价格为125 000元。

七、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方某某、王某虎分别从二组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孙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虚假信息,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王某虎、方某某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孙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孙某减轻处罚。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丰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显书

人民陪审员  胡 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庆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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