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育省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于201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育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1月、2016年3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徐育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罪刑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育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30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辉
人民陪审员 莫 豫 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芳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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