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霄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0:58
罪犯肖霄,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毕节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黔毕刑初字第0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霄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肖霄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黔毕中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于2008年8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6月、2013年5月、2015年5月获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 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肖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但系累犯,故综合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霄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1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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