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万金荣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0:56
罪犯万金荣,男,1988年9月11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黔盘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金荣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于2008年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6月、2013年12月二次获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金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 2014年7月、2015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万金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本拟从宽,但罪行严重,应予从严,故综合从宽从严情节在减刑附带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金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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