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于2011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安顺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 2015年4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安顺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黄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本拟从宽,但罪行严重,应予从严,故综合从宽从严情节在减刑幅度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3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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