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达彬危险驾驶、妨害公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0:54
公诉机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达彬,出生于遵义市,务农,住遵义市。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2016年6月13日2时许殴打、伤害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辅警罗某某、赵某某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4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播州区看守所。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公诉刑诉(2016)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达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蒋达彬醉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播州区团溪镇十字街向两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团溪镇团溪社区大桥路段时,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团溪派出所巡逻辅警查获,在盘问过程中,被告人蒋达彬对辅警罗某某、赵某某进行踢打,致罗某某右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赵某某右踝关节扭伤。经检测,蒋达彬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6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达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蒋达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其数罪并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达彬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蒋达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罗某某、赵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检查笔录民警张敏、龙运模关于查获被告人蒋达彬经过的情况说明,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伤情照片,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中心卫生院疾病证明书,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9)遵县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达彬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达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蒋达彬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蒋达彬因殴打、伤害辅警罗某某、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达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刑期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秀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韬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