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某,贵州省盘县人。200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09年11月8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4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在盘县城关镇民主路15-5号自己住处,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毒,其中二次单独容留严某某吸食海洛因,二次容留严某某、毛某某吸食海洛因,汤某某从中分取海洛因吸食。2016年4月18日晚,汤某某、严某某、毛某某在汤某某的住处吸食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另查明,经现场提取汤某某、严某某、毛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为吗啡阳性,被认定为吸毒成瘾,次日,三人均被盘县公安局以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复吸为由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09年11月8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某、毛某某、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采集尿液样本笔录,吸毒检测尿液样本保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过程视频光碟一张,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而提供场所先后四次容留二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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