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0:52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盘县红果镇下西铺村沿盘县威红公路往盘县红果镇方向行驶,14时50分许,行驶至威红公路2km+800m(盘县红果镇放马坪)处时,与正常行驶的由邹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严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蒋某某查获,当场对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1mg/ml,依法提取被告人蒋某某的血样送检后,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6.934mg/100ml。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蒋某某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违法过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邹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邹某某及严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某、严某某的陈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接受证据通知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与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违法过错,被查获后,对其血样进行提取送检,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34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邓亚萍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