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6月,盘县忠义乡冬瓜岭村村民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商定,由王某某将自家位于冬瓜岭村杀马地的林木卖给李某某,2015年11月19日至20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用油锯和斧子将所买的41棵林木砍伐。案发后,伐木工具“雅马哈”牌绿色油锯一台及斧头一把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经盘县林业局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所砍伐林木材积为8.3613立方米,蓄积为12.86立方米。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林木价值人民币4 59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购买苗木进行补植复绿,补植苗木6.5亩,合计2015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另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盘县森林公安局忠义林业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甲、方某某、王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关于盘县忠义乡李某某滥伐林木技术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移送清单,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盘县大山镇李某某滥伐林木案补植复绿的核查报告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王某某卖给自己的林木41棵,合立木蓄积12.8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 599元,数量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砍伐林地进行补植,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雅马哈”牌绿色油锯一台及斧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邓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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