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鄢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0:52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赵某某联系被告人鄢某某,要其帮忙找毒品,被告人鄢某某答应后,与赵某某商定在盘县响水镇与兴义市威舍镇交界处进行交易,当日21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在兴义市威舍镇树嘎村跑马厂公路旁贩卖一个毒品零包给赵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重0.2克的毒品嫌疑物零包一个、人民币60元(已收回)及作案通讯工具杂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内插号码为158XXXXXXXX的SIM卡)。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及照片,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涉案财物移送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2克及作案通讯工具杂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韦云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广平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