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0 20:51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遵市红检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1日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玉蝶

人民陪审员  古清琴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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