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0:51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巴西世界杯开赛前夕,被告人郑某利用互联网站ag.sk1088与ag.hg63088两个赌博网站,并纠集张某甲(已判刑)、汤某某(另处理)、王某甲(另处理)、王某乙(另处理)、唐某某(另处理)、余某某(另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XXX张某甲的住房内,采取直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网络赌球活动。2014年6月13日至7月10日世界杯比赛期间,被告人郑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通过两个赌博网站共接受投注5801笔,下注金额7354462元,有效下注金额6797965.2元。

另查,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郑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网上追逃,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汤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唐某某、余某某、闫某某、吴某某、金某某、雍某、罗某某、胡某某、张某乙的证言,电话通话清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账本、结算单及下注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银行流水,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郑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赌博网站开设赌场从事赌球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郑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玉蝶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古清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雍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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