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加丽等人因你们的父亲张信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2016-08-30 20:50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家丽、张勇、张天丽、刘太玉、张粗、张永:

你们因你们的父亲张信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道刑初字第60-2号刑事裁定,以鉴定结论不能证明韩凤勤受到伤害,韩凤勤之伤不是被告人张信强所为,认定被告人张信强伤害韩凤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新的证据证明张信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道刑初字第60-2号刑事裁定本案终止审理错误,请求撤销(2014)道刑初字第60-2号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张信强无罪。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被告人张信强构成犯罪的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1989)法刑字第021号刑事判决及本院(1989)刑字第75号刑事裁定已被撤销,鉴于被告人张信强已于1996年9月13日死亡,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终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你们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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