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恕奎,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因犯购买、出售假币罪于1998年2月28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普方,男,1970年1月1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汉族。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在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2016年4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从贵州省田沟监狱解回再侦查。现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恕奎、黄普方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黔03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朱恕奎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普方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朱恕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恕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恕奎、黄普方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恕奎撤回上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代理审判员 邓光亮
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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