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祖强因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一案驳回通知书

2016-08-30 20:50
驳回申诉通知书

黄祖强:

你因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错误,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你在担任贵州省忠庄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并无不当,你所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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