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蒙某江,小学,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被逮捕。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江犯失火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禹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5日,被告人蒙某江到望谟县平洞办事处纳朝村“里赖”(地名)自家地捞油菜渣,当其用气体打火机焚烧油菜渣时,由于天干风大,将火星吹到附近山上引燃杂草发生森林火灾,被告人蒙某江立即扑救,后村干部组织群众五六十人参与进行扑救,但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导致过火面积不断扩大,造成特大森林火灾。经望谟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勾绘计算,过火有林面积达4173.5亩,直接经济损失8643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陈述、计算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在卷证实。据此,被告人蒙某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蒙某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失火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被告人蒙某江到望谟县平洞办事处纳朝村“里赖”(地名)自家地捞油菜渣,当其用气体打火机焚烧油菜渣时,由于天干风大,将火星吹到附近山上引燃杂草发生森林火灾,被告人蒙某江立即扑救,后村干部组织群众五六十人参与进行扑救,但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导致过火面积不断扩大,造成特大森林火灾。经望谟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实地勾绘计算,过火有林面积达4173.5亩,直接经济损失8643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蒙某江于1944年7月7日出生。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蒙某江于2015年4月6日到森林公安局投案。
3、罗某某证言。2015年4月5日清明节下午2-3点钟左右,我们村主任打电话给我说:蒙某江在里赖坡自家田里烧油菜渣失火烧坡了,叫我用广播通知寨上人去打火。大家都去扑火,蒙某江家亲戚也去扑了几天。被烧的有杉树、桉树、板栗、油茶、天然杂木等。
4、岑某某证言。2015年4月5日,我去望谟县城赶场,回来途中里赖正在火烧山。我看到火从蒙某江家的田里烧出去,他手里拿着一把打火的树丫,当时就他一个人在扑火,我又骑车回家打电话给蒙某某,叫蒙某某转告给蒙某江的儿子,叫他们几弟兄组织人来打火。
5、蒙某某证言。2015年4月5日下午大概14时30分左右,有人打电话告诉我,说我的小叔蒙某江搞火烧山了,叫我去打火,我接到电话后,就立即组织人打火。
6、蒙某仁证言。我是蒙某江的儿子。2015年4月5日,我父亲烧油菜杆不慎引起火灾,在纳朝村(以前属复兴镇达法村—组)里赖坡。
7、罗某某证言。我村村民蒙某江于2015年4月5日在里赖失火烧山后,一直在家,没有发现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一直表现很好。
8、罗某明陈述。2015年4月5日,蒙某江失火烧山,我家有板栗、杉木被烧。板栗是本地品种,树很大,面积4-5亩,每年收入4000元左右;杉木大概2亩,约200-300株之间,价值约6000—7000元。被烧的村户很多,但被烧面积较多的还有黄封竹、王某某、蒙仕久、王福祥和我家,其他的也有但要少些。我个人意见是,多少要赔偿我们每户一点,由他自愿给多少都行。
9、王某某陈述。2015年4月5日,蒙某江在坝碰村里赖坡搞火烧山,烧到我家板栗大概40亩左右,现已挂果,我已经栽了8-9年了,除了板栗树还有我家土里自然生长的青冈林,大概10亩左右,我家板栗挂果两年了,每年大概收200斤左右。因我和蒙某江是亲戚关系,而且又是一个寨子的,所以我们家原谅他了,但是他要是赔偿别家,我也希望他也赔偿我们点,要是谁也不赔偿,我家也不要他赔了。
10、王某德陈述。2015年4月5日,复兴镇坝碰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烧到我们祥内组的林木,面积约200多亩,被烧的有天然杂木,主要有青松树,另有10多亩的油茶(黄朝忠家的),这些大部分是集体所有(指杂木),人工林是个人私有,被烧的面积较大,如果包括坝碰村的面积在内,估计被烧的面积有4000-5000亩,让他赔也赔不了,我们打算放弃赔偿,由上级政府处理。
11、邓某某陈述。2015年4月5日,坝碰村里赖坡发生森林火灾,烧了我们公司在坝碰村种的桉树,大概4000多亩,损失400万元左右,我是按1000元一亩算的。蒙某江是一个农民,肯定赔偿不起我们公司的损失,我们高盛公司也不让他赔偿了,只希望对他有—个教育,让他意识到错误,并让坝碰附近的村民得到一个警示作用。
12、蒙某江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5日下午2点半左右,我到平洞达法靠纳艾连坝碰三个村的交界点我家田里,放火烧油菜渣。由于当时风太大了,就把火苗子吹到山上面去了,火就烧到山上去后,我去灭火,—个人扑了半个多小时,但是火太大扑不了,有人路过看见我在扑火,就打电话去村里面喊人来帮忙扑火。村长、支书带得大概有50、60个人来帮忙扑火,扑到天亮,火都一直在烧,因为火势太大,我没能控制住,火就烧到怀沟,里弄沟,里醒坡的山上去了,坡上有板栗树,杉木,桉树都烧起来了,火太大了扑都扑不得。然后就于2015年4月6日11时到望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自首了。
13、鉴定意见。望谟县林业局对望谟县平洞办坝碰村蒙某江涉嫌失火的面积损失进行了实地勾绘计算:
(1)总过火有林面积4173.5亩;(2)经济损失864367.5元。附:望谟县平洞班纳朝村坝碰组里赖坡、里哄坡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中心位于平洞办事处纳碰组、西林组、油迈乡各沙村祥内组、打寒村纳艾组四个自然组的面积。现场东面抵坝碰组被烧的板栗地,南面抵蒙某江里赖沟农田,西面抵油迈乡各沙村祥内组,北面抵西林组地界,现场内有被烧的林种是桉树、板栗、杉木、油茶以及天然青冈、杂木。附:现场勘验平面图一张;现场勘验刑事案件照片五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均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擅自用火不慎引起特大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蒙某江失火面积4173.5亩,经济损失864367.5元,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鉴于被告人蒙某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蒙某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安庆
审 判 员 谭芙新
人民陪审员 黄万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坤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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