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新荣,曾用名陶荣,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5年1月6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胡云齐,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玉洪,曾用名李玉红,小名阿定,男,贵州省望谟县人。2007年6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9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被告人曹波,男,贵州省望谟县人。1996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9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14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送至兴仁县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于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宋庆春,贵州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A,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被告人岑某甲,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被告人简某甲,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9日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9日被抓获,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乙,曾用名罗B,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丙,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杨进,贵州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跃帮,曾用名王小荣,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月4日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望谟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甲,曾用名王甲,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甲,曾用名石甲,贵州省望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抓获,同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贵州省望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王子旋,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岑某甲、潘某甲、简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曹波、谭跃帮犯赌博罪,被告人陶新荣、曹波、陈某甲、石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陶新荣、王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新荣及其辩护人胡云齐,被告人李玉洪,被告人曹波及其辩护人宋庆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被告人罗某丙及其辩护人杨进,被告人简某甲、谭跃帮、岑某甲、潘某甲、石甲,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子旋,被告人王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赌博
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相约在望谟县境内的山坡上多次使用桌子、塑料凳、硬币、碗等工具开设赌场,以“囥宝”的方式进行野外赌博,每次人数平均达到20人以上,由李玉洪、杨A等人负责“弹宝”,简某甲、小潘(身份待查)负责抽水。受陶新荣和李玉洪雇请,罗某丙驾驶自己的皮卡车、罗某甲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岑B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多次接送参与赌博人员及运送赌具,从中非法获利;陶新荣和李玉洪雇请潘某甲和岑某甲为赌场放哨,并雇请罗某乙在赌场内提供服务,高价出卖矿泉水、饮料、香烟等物品,并邀约曹波、谭跃帮等人在赌场内“放码”(即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陶新荣、李玉洪在赌桌上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渔利。
二、非法拘禁
2014年9月7日,简某甲和黄A到望谟县大观乡一山坡上参与赌博,期闻黄A将自己随身携带去赌博的40000现金输光后,便和陶新荣、曹波、石甲等人借高利贷继续赌博。当晚陶新荣、曹波、石甲等找黄A索要高利贷无果后,因黄A借高利贷时陶新荣等人问过简某甲,黄A是否有钱偿还,简某甲说来赌博之前去银行取赌资时看见黄A的卡上有40万存款。黄A去向不明,陶新荣、曹波、石甲等人以简某甲说黄A卡上有40万存款才借钱给黄A为由,便打电话将简某甲叫到金州酒店后,逼迫简某甲赔偿所欠高利贷。简某甲不肯赔偿,陶新荣、曹波等人便将简某甲扣留在金州酒店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将简某甲的手机没收,断绝简某甲与外界联系。曹波还逼迫简某甲签写一份卖肾协议,简某甲自事发当天20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陶新荣、曹波、石甲等人扣留在金州酒店内,人身自由受限。
三、敲诈勒索
2014年9月7日晚,陶新荣、李玉洪相互邀约在望谟县复兴镇平洞工业园区陶新荣家开的工厂内聚众赌博,并邀约付全某、王甲、王某由、黄书某及杨光某等人以“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陶新荣在赌桌上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渔利。赌博期间因陶新荣、王甲等人输钱较多,便以王某由、黄书某、岑福某,杨启某、杨光某等人搞假进行殴打、敲诈勒索,要求王某由、黄书某、岑福思、杨启某、李玉洪五人每人赔偿一万元,并威胁由黄书某限期收齐交给陶新荣,数日黄书某收齐五万元后,在环城路交给陶新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在卷证实。据此,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岑某甲、潘某甲、简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曹波、谭跃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陶新荣、曹波、陈某甲、石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陶新荣、王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新荣辨称,其只有赌博,没有参与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开设赌场。
陶新荣的辩护人辨称陶新荣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赌博,且其地位作用次于李玉洪,而不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开设赌场。即便非要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拘禁罪之外的罪名构成自首。被告人陶新荣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制止重刑犯许成鹏行凶,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玉洪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波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曹波的辩护人辩称曹波的行为不宜按非法拘禁罪处理,而赌博只是提供一定的资金便利,属于从犯地位,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
被告人罗某甲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乙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丙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丙的辩护人辨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但其只是帮助运送赌博人员起到轻微的辅助作用,建议对其免除处罚。
被告人简某甲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跃帮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岑某甲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甲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甲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陈某甲并无非法拘禁的行为,其次并无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拘禁时间短暂、无殴打行为,请求给予被告人陈某甲无罪判决。
被告人王甲辨称,指控的是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相约在望谟县境内的大观林场、鸡场坪、大塘、打易、大观乡的石牛坳、过朝等地的山坡上和平洞工业园区多次使用桌子、塑料凳、硬币、碗等工具开设赌场,邀约王甲、黄C(已作相对不起诉)等人以“囥宝”的方式进行野外赌博,每次人数平均达到20人以上,由被告人李玉洪、杨昌某(已作相对不起诉)等人负责“弹宝”,被告人简某甲、小潘(身份待查)负责抽水。受被告人陶新荣和李玉洪雇请,被告人罗某丙驾驶自己的皮卡车、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岑B(已作相对不起诉)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多次接送参与赌博人员及运送赌具,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新荣和李玉洪雇请被告人潘某甲和岑某甲为赌场放哨,雇请被告人罗某乙在赌场内提供服务,高价出卖矿泉水、饮料、香烟等物品;并邀约被告人曹波、谭跃帮等人在赌场内“放码”(即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在赌桌上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收条:载明潘某甲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50元。
2、接受证据清单:岑B上缴非法所得1400元。
(二)证人证言
1、廖子某证言。2014年11月21日14时左右,我在打易镇二泥村八步田看见有20多人在那里赌钱,一张大桌子,还有很多凳子,他们在“囥宝”,最少的放100元,估计上万元。
2、黄海某证言。2014年11月21日12时左右,有一个跑车的朋友帮我找事做。我就坐上他的面包车到农行附近拉了4个人到打易镇赌钱的地方,他就走了。我和那4个人往山上走,看见一帮人用碗和硬币在赌钱,有放100元、50元、还有10元的,一碗大约有300元。
3、岑宝某证言。我和岑宝某来打易玩,听人说209省道车多的地方有人在赌博,我们就骑车去看,半个小时左右,公安的就来把我抓了。他们用的是“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一次有几千元这样,大约有10多人。
4、黄A证言。2014年中秋节的前一天,我和简某甲到大塘附近山上的板栗林里赌钱。我自己带的钱输完了,跟旺荣借得10000元,又输光了,跟黄C借得10000元,又输光了。之后我又跟陈某甲、曹波、石甲等人借钱,当天我一共借了47000元,总共输了60000元左右。过了两天,简某甲打电话说那些人问他要钱,我再不过去,他们就要打他,还要他卖肾。这次赌博有30多人,我只认识陈某甲、曹波、石甲、旺荣、黄C等人。玩的是一种“囥宝”的赌钱方式,李玉洪负责“弹宝”,简某甲和一个不认识的人负责抽水,抽取5%的水钱,还有一些人放高利贷。利息是按照3%到5 %之间收取,山上还就是3%,下山后还就是5%。
5、蒙华某证言。我跟陶新荣是朋友关系。有时一起去赌钱,我去过陶新荣跟大观的李玉洪开设的赌场赌过钱。一共去过3个地方。第一次是2014年9、10月份的时候,赌场在望谟县大观林场附近。第二次是在接近大观的一片板栗林里面赌的。第三次是在望谟县老王山附近的一个小松树林里面。这些赌场都是陶新荣和李玉洪他们开的。因为在赌场里都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在安排接送赌博的人等一些相关事宜。他们是通过打水的形式抽水,就是赢钱的100元抽5元。赌场的现金流可能有几万至十几万不等。每局多的时候有2、3万,少的时候有四、五千这样。每次人数都在30人左右,我认识的有陶新荣、李玉洪、陈某甲、波哥、阿奔、大狗、石甲、简某甲、黄C等人。看见有人拿钱给波哥,他可能“放码”。我在场的时候都是简某甲和一个三、四十岁的人抽水。赌场接送赌客的人大观人,开有一辆面包车,赌场里面还有一个卖香烟、水等物品给赌客的人,这个人也曾开面包车接过我们一次。
6、胡某证言。第一次是2014年8、9月份的一天,陈某甲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赌场的位置,我和他们一起到大观纳上林场,就有一辆面包车来接我们。第二次是大观鸡场坪方向的一个赌场里,他们把车子停在路牌那里,有个开皮卡车的来接我们。第三次也是大观鸡场坪方向的一个赌场。第四次我和陈某甲、曹波一起到大观方向白水河的一个路口,他们把车停在那里,有个小伙开面包车来接我们。 赌场是李玉洪开的,具体和谁开的不清楚。赌场采用“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赢100元抽5元的水钱。赌场里面的资金少的时候有几万,多的时候有7、8万,每局多的时候2万左右,少的时候几百元。每次赌博的人数都在20多人左右,我认识的有陶新荣和李玉洪等7人,赌场里面放码的有陈某甲、曹波、石甲、“伟”等。我在场的时候看见小端抽水,赌场里面还有人卖香烟,但我不认识。
7、黄书某证言。2014年9月的一天,我到大观白水河沙场上去大约两公里的板栗林里面参加赌博。有30多人。赌场采用“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有时候开宝一次2000到3000元,多的7000到8000元。现场有两个人在抽水,赢100元抽5元,这次抽水估计有10000元以上。听说赌场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现场有人放哨。
两、三天后我又和李玉洪一起到大观赌钱,也是第一次去的地方。这次抽水估计也有10000元以上。我看见曹波在赌场放高利贷。
8、杨才某证言。我一共去大观鸡场坪方向的赌场赌过两次,都是在2014年的10月份左右。赌场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用囥宝的方式赌的,我看见弹宝的人是李玉洪。第二次我也去,看见罗A的父亲指赌场位置。第一天有20、30人,第二天有50、60人。赌桌上钱多的时候有4、5万,少的时候有1万左右。罗A的弟弟在赌场卖红牛、矿泉水还有烟。简某甲和另一个人抽水,百分之十抽取水钱。旺荣放高利贷给陶新荣和李玉洪。
9、杨D证言。我赌过三次,是在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赌场,用一种囥宝的方式赌的。我每次去都看见李玉洪在弹宝。去年10月一天,在大塘村那里赌,有20个人左右,我认识的有陶新荣、李玉洪、旺荣、简某甲、曹波、大狗。
第二、三次是在鸡场坪,有50-60人左右,是罗A开他的面包车接送赌客,两个人放哨。罗A的弟弟在赌场卖东西,简某甲帮忙抽水,曹波和旺荣在赌场放高利贷。
10、廖D证言。2014年8、9月份的时候去望谟往大观公路分岔的一个炸药库附近的树林里面赌过钱。有陶新荣、李玉洪、简某甲和旺荣,他们赌钱的方式是囥宝,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赌场。李玉洪负责弹宝,一辆灰色的面包车和五菱宏光负责接送,赌场估计有20人左右。有个30岁的男子在赌场卖烟、矿泉水和红牛。两个20多岁的小伙负责抽取水钱。
11、岑宝某证言。我一共参与过三次赌博。
第一次在大观公路与一条小路的分岔口,一个男的指给我说往那条小路一直上去就到了,我到后看见有十多个人在赌钱。他们用的是囥宝,赌场里认识陶新荣,我还听见别人喊曹波、李玉洪、黄A、简某甲。
第二次还是去第一次赌钱那里,赌钱的人和第一天的差不多。
第三次是韦龙叫我去复兴镇平洞工业园一个厂房里面赌钱,我看见陶新荣也在里面赌钱,后来我就回家了。
12、付全某证言。2014年9月的时候,我在大观赌过一次。我和杨老三到大观白水河沙场的时候,“贵荣”在那里等我们,过了一会,罗A开着五菱荣光的面包车来接我们。采用“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赢100抽水5元,每局多的时候有两万多,少的时候有几千。每次赌博的人数都在50到60人左右,我认识的有陶新荣、阿奔、杨老三、“贵荣”等。
13、杨昌某证言。2014年9月左右的一天,我听说李玉洪等人在大观一带开设赌场,我看见罗某甲在大观街上换零钱、拿白纸等用品。因我以前也经常赌钱,我就知道罗某甲换零钱是为了在赌场抽水的时候退钱用,拿白纸是囥宝的时候垫在桌面上。于是我就问罗某甲最近在哪里赌,他就开车带我去了。
第一次是在大观镇者仁村与纳岸村的交叉路砍上的山坡树林里。罗某甲用他的面包车带上他弟罗B、他父亲、岑某甲和我,装上赌场用的塑料凳、桌面、垫桌面的铁架及矿泉水、烟等物品接到大观者仁村与纳岸村的交叉路口处,然后罗某甲、罗B、岑某甲就开始搬东西到赌场。过了一会儿,陆续来了20多人就开始赌钱了,听口音是罗甸人,我认识有罗某甲一家父子3人,岑某甲、李玉洪、陶新荣。
第二、三次是在机场坪与磨拉坳之间的一个松树林里面,也是罗某甲和他弟罗B搬运赌具,这次人多,约有40人。赌场都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罗某甲开他面包车接送赌客、运送赌具;罗B帮搬运赌具、抽水钱和在赌场卖水、烟等物品;岑某甲帮忙搬赌具;罗某甲的父亲在路上放哨。
14、岑B证言。我前久帮罗某甲拉人到大观去赌钱的事情,我是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罗某甲打电话给我,叫我用我的车(蓝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车牌号粤AAAAAA,该车于2015年3月15日卖到浙江去了)帮他从黄金大酒店门口拉人到大观快到“六门”的一个寨子。当天中午12时左右的时候,我就开车到望谟县黄金大酒店的门口,就有4个人在黄金大酒店的门口等,我到了他们4个人就上我车,他们说走了,我就开车送他们到大观六门附近的一个山坡下面,我就开车走了,到了下午17-18时许的时侯,罗某甲又打电话叫我去接他们,我就到坡脚去接他们,之后我爸就打电话给我说是罗某甲拿400元给我。
第二次罗某甲叫我帮他从黄金大酒店拉人到大观打哨路口进去一点的地方,又接他们回来,得了500元。
第三次从望谟县黄金大酒店门口拉人到大观的过曹路口进去的地方,又接他们回来,我听车上有一个人打电话说他赌钱赌输了,在找人借钱,我才知道我在帮罗某甲拉人到大观山上赌钱。我知道是违法的,就不帮他们拉人了。罗某甲拿了500元给我。还有一个接送赌客的叫罗某丙,是一辆皮卡车。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陶新荣的供述。我和李玉洪多次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
2014年8月初李玉洪邀约我说:我们自己搞,他叫带我这帮朋友去参赌,他去邀约罗甸县和望谟县的老赌客来赌,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就和罗潘、“老帽”、“阿奔”四个开车去大观卡法路口的时候,李玉洪已经安排人在路口接我们了,赌场就设在距离卡发路口两、三公里的山坡上的树林里,在这个地方我们共赌了2天。这是我第一次自己开赌场,当时李玉洪和我商量过,赌场抽水获利,罗甸人占一半,我跟他占一半。这次两天抽水共得钱80000元左右,除去费用,我和李玉洪一人分得7000元左右。
第二次是在卡法路口往罗甸方向约几公里的公路附近200米的山坡上,这次只赌了一天,当天被派出所的发现后我们就撤了。这次因为赌钱的人少,抽水得4000元左右,除去费用,我们每人还亏了1000多元。
第三次在望谟至大观中段的一条乡村公路附近的山坡上,就是大观大塘村路口还要过去一点,只赌了一天。这次赌钱的人少,抽水得几千元,够费用。
第四次是在鸡场坪与磨拉坳之间的树林里面,这次赌了约5天左右。这次约有30多人参与赌博,我认识的有罗潘、李玉洪、“老帽”、“罗韦”、“格帽”、“简某甲”等人,弹宝人是李玉洪,抽水人是安龙的“小潘”,其他人都是李玉洪安排的。
2014年11月21日那天,李玉洪又邀约我到打易快到紫云县与望谟县的交界处,当时有20多人,有通过李玉洪联系来的紫云人,望谟的有我、谭A、曹波、蒲A等人,当天赌得1个多小时,派出所民警就到了,我们就跑了。这次没有分到钱。2014年8至11月份这段时间,我和李玉洪开设赌场,我个人获利有20000多元。
2、李玉洪的供述。2014年9月份的时候,陶新荣打电给我开场子,我说可以。第二天我就准备赌博用的板子、“囥宝”用的碗、塑料板凳,“囥宝”用的硬币是陶新荣自己准备。我们就把赌博用的这些东西拉到大观林场的一个山坡上,就打电话给陶新荣叫人来赌钱。我和陶新荣除开支付赌场的费用外2人平分。我们一共开设了9次赌场,除了第一天有罗甸的老刘(外号)参与以外,其余8次都是我和陶新荣平分。
第一次是在大观林场,这次赌场有一个罗甸叫老刘的参与一起开,老刘负责叫罗甸的人来赌博,抽水的钱我们和罗甸人平分。接送赌客的车是罗某甲的车,在大观开的所有赌场都是罗某甲负责接送。抽水是简某甲和小潘负责抽水。搬赌博用的板子和凳子是罗某甲,弹宝是我自己弹,在赌场卖烟和水是罗某乙。这次抽水抽得12000元左右,分给老刘6000多,我和陶新荣平分了6000多。接送赌客车子的车费200元一天,抽水的人一天200元,搬赌博用的板子和凳子一天是200元。罗某乙没有固定的钱,他找我要就给几十或者一百元,我给过罗某乙三次钱,一共给了二百至三百元。我们开赌场就是在那段时间开的,连续开了9天。第二次也是在大观林场附近;第三次是在望谟县大观乡鸡场坪附近的山坡上,在鸡场坪一直赌到第五次;第六次是在望谟县大观乡石牛坳的一个地方;第七、八次是谟县复兴镇过朝村附近的一个水果林里面;第九次是在望谟县大观乡林场往大观六门方向进去两公里的一个山坡上。每次玩的都是“囥宝”。都是罗某甲的车负责接送赌客拉赌具,抽水是简某甲和小潘负责,弹宝是我自己弹,在赌场卖烟和水的是罗某乙。第二次抽水得了7000元左右,我和陶新荣每人分得2800元。第三次抽水得6000多,我和陶新荣每人分得2000元。第四次抽水得7000元,我和陶新荣每人分得2300元。第五次抽水得7000多,我和陶新荣每人分得3000元。第六次抽水得7000多,我和陶新荣每人分得2600元。第七次抽水得7000多,我和陶新荣每人分得2500元。第八次抽水得7000多,我和陶新荣每人分得2500元。第九次抽水得5000多,我和陶新荣每人分得1800元。
3、曹波的供述。我去过陶新荣的赌场3次,都不在同一个地方,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我到了大观后我打电话给李玉洪,李玉洪就叫放哨的那个小伙开一个面包车到大观医院下面来接我,那天到赌场后因为没有熟悉的人,我没有放高利贷,当天在场的人有石甲、阿奔、陈某甲、隔帽在旁边看场子,参赌的人有杨A、陶新荣、李玉洪、黄A,赌博的方式是囥宝。第二次是在一个桥边的山坡上,当天刚把桌子安好,放哨的就打电话来说,公安的来了,就没赌成。山上的赌场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简某甲和一个小伙打水,宝官是李玉洪,还有一个专门卖东西的,主要就是卖烟和,我看见他们抽的水钱也是拿给卖烟那个小伙的。
4、罗某甲的供述。我一共帮助赌场里面拉了6次赌客。
第一次是2014年8月的一天,李玉洪叫我帮他拉人到山上去赌钱,一天给我150块钱,我就同意了。当天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在大观往卡发路口进去有座小桥那里的坡上开赌场赌钱。李玉洪就拿了300块钱给我,叫我到望谟新车站旁边去买赌钱用的板子,我花80块钱买了一块板子,买了12张塑料凳子,我就把板子和凳子送到他们赌钱的地方,我去接人的时候陶新荣就付给我150块钱。
第二次在打哨附近的板栗林。我到打哨路口接5-6个人去到打哨附近的一座山坡脚,当天李玉洪付了我180元钱。
第三次在过朝附近的板栗林。我就开车到白水河接8、9个人去到过朝附近的一座坡脚,下午大约16时30分的时候,李玉洪就打电话叫我去接他们回去,陶新荣付了我180元钱。
第四次在要到道班的一个坡上的青杠林里面。我就开车到道班的坝子里接八、九个罗甸人,送他们去到林场附近的一个坡脚,他们就在坡上的青杠林里面赌钱,到下午大约16时许的时候,陶新荣付我180元钱。
第五次在鸡场坪附近一个松树林里面。那天陶新荣付我180元。
第六次在过朝附近的板栗林。我接他们的时候,陶新荣付了我180元钱。
我每次得150元-180元;我弟罗某乙每天100元;我父亲潘国旗和继振每人每天100元,钱都是陶新荣或李玉洪统一拿给我,我回去后再分给他们的。我帮陶新荣和李玉洪接送赌客及运输赌博工具获利1050元,加油用光了。
5、岑某甲的供述。2014年中秋节前的十多天,罗某甲喊我去山上为赌场放哨,一天给我200元。我一共帮助赌场放哨11天。这11天都是在大观附近。望谟到大观分路往打哨方向的路口放哨两天,从望谟到大观分路往炸药库及一片板栗林的路口放哨4天,在鸡场坪的路边放哨5天。放哨的有我和罗某甲的父亲,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6、简某甲的供述。我们赌博的赌场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我去过两个地方,一共去了五次。
第一次在鸡场坪。大约有四五十人在赌,采用“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多的时候有七八千元,少的时候有一千多元。赌场里面有人放哨,但我不认识。曹波在赌场里面“放码”,他借钱给别人赌博,从中抽取利息。赌场里面有两个人抽水,有个姓潘,有个不认识。
第二次是大观沙场过去的板栗林里,这次大约40到50人,多的时候下注有10000多元,少的时候1000多元。曹波在里面“放码”。我赌输后就在赌场里面帮忙抽水,抽了两个多小时,还有一个姓潘的和我一起抽水。抽水得6000元左右。我要走的时候李玉洪给我200元钱,去赌场的人都得钱的。
第三次是在大观鸡场坪,有30到40人,在赌博。我输后就帮忙在赌场里面抽水。这次抽水得8000元左右,李玉洪给了我150元。曹波在赌场里面放高利贷。
第四次也是在鸡场坪,大约有30到40人参加赌博,这次抽得4000元左右,陶新荣给我150元。
第五次是在大观镇的白水河沙场过去的板栗林里,大约有50到60人参加赌博。离开的时候,陶新荣给了200元,说是拿去吃饭。黄A自己带去的4万多元输完了,还在赌场里面借高利贷。黄A向陶新荣和曹波借钱赌博。
我只知道曹波、陈某甲、旺荣、黄C、石甲,我看见他们那天在赌场里面借钱给黄A,他们具体还放给谁我不知道,还有陶新荣那天也借钱给黄A。
7、罗某乙的供述。我姐夫李玉洪在大观的过朝、打哨、鸡场坪、林场坡上开设赌场,我帮他拿钱,他一次给我100元。2014年中秋节的前几天,我跟李玉洪在过朝附近的山上赌钱,我负责帮他卖烟和水,他赌钱的时候,我还帮他拿钱和保管水钱,他每天给我100元。
我卖的东西都是我姐夫李玉洪的,我先垫钱买,卖完后我就把钱给李玉洪,除去我垫的钱后,支付我100元的人工费。每天结一次帐,我总共得了800多钱,已经被我用完了。
8、石甲的供述。我们玩的是一种叫囥宝的赌博方式,赌博的人中有简某甲、陶新荣、李玉洪、曹波、阿奔、罗潘、老帽、陈某甲、黄A、大安,还有20多人我不认识。这次我赢了6000-7000块钱,其他人我不清楚。黄A输了几万块钱,桌子上的钱来去有10多万块钱。有人负责接送我们,车是五菱宏光的面包车,两个都是银色的。
9、王甲的供述。我参加了3次赌博,前两次是在大观,时间是四、五个月前,地点都是在大观街上往纳夜方向的一处山上。第一次参与赌博的有10多个人,有曹波、陶新荣、简某甲、陈某甲和石甲;第二次有曹波、陶新荣、简某甲、陈某甲、石甲和黄A。第三次是在平洞工业园里面陶新荣开的绿色食品加工厂里面赌博的,我和陶新荣去的,有8、9个人参与。赌博的方式都是“园宝”。
10、谭跃帮的供述。2014年中秋节前后,我和“挂”、“伍”在大观附近的板栗林里赌过两次钱。第一次是在大观白水河沙场附近的板栗林里;第二次我没有赌钱,只借给黄A1万元,之后我就走了。
赌场是通过“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去的两次都是李玉洪负责弹宝。我到大观赌场是陶新荣叫我拿钱去赌场里面撑场子,就是去里面放高利贷。
11、罗某丙的供述。我帮他们开设赌场的接送赌客6次。每次接的人数不固定,多的时候一次就接10多个人,少的时候一次只接2、3个人。
有3个负责接送赌客,分别是我、罗某甲和岑B,但不是每天3个人都一起接的,有的时候只有2个人负责接送。我看见岑某甲和潘某甲负责放哨和指路。赌场里面最低要有30-40人,我还看见罗某乙拿有水、红牛和烟去赌场卖。
12、潘某甲的供述。儿子罗某甲叫我去为赌钱的人指路的。我一共帮他们指过5次路。一天给我100元,如果生意好就给我150元,总共得了650元,都被我用了。
(四)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014年11月21日,望谟县公安局在望谟县打易镇二泥村八步田的山林里对该处发生的赌博案件的现场进行勘察,现场查获赌资2210元;赌博工具桌子1张、凳子若干、雨伞1把、香烟5包、苹果手机、小米手机、黄色杂牌机各1部、匕首1把。除此之外,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制图1张、照相6张。
2015年3月26日,望谟县公安局在望谟县大观乡大塘村附近的山坡地里面现场进行勘察,经陶新荣、李玉洪指认,其赌博地总共有6个现场,分别标记为现场1(大观乡纳上村一小地名叫“龙滩”)、现场2(六门村附近山坡上)、现场3(打泥沟林场一斜坡上)现场遗留有一些烟及红牛饮料、矿泉水瓶;现场4(纳上村打泥沟段山坡上)现场遗留有一些烟及红牛饮料、矿泉水瓶;现场5(打哨村通村公路的南侧山坡上)现场遗留有一些烟及红牛饮料、矿泉水瓶;现场6(弄纳村过槽组通村土路的南侧山坡上)现场遗留有一些烟及红牛饮料、矿泉水瓶。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制图1张、照相34张。
2015年3月26日,望谟县公安局在望谟县复兴镇平洞工业园区里对该处发生的赌博案件的现场进行勘察。现场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制图1张、照相4张。
2015年3月26日,望谟县公安局在望谟县新屯镇牛角村附近的山坡上对该处发生的赌博案件的现场进行勘察。中心现场l位于鸡场坪附近的山坡上,现场遗留有一些烟及红牛饮料、矿泉水瓶;中心现场2位于老王山村后面山坡树林里,现场遗留有一些烟及红牛饮料、矿泉水瓶;中心现场3位于老王山村后山的一条土路上,现场遗留有一些烟及红牛饮料、矿泉水瓶,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附现场制图1张、照相18张。
2、现场指认笔录
2015年3月26日,陶新荣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纳上村龙滩附近的公路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六门村纳界附近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纳上村龙滩附近的公路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纳上村打泥沟附近的树林里。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卡法路3.5公里处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打哨路口进入约3公里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桔路口旁的板栗林。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鸡场坪往上200米处。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后山坡树林里面。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后山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打易镇二泥村八步田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平洞工业园区。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漠县大观乡纳上龙滩附近的公路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六门村纳界附近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纳上村打泥沟附近的树林里。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卡法路3.5公里处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打哨路口进入约3公里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
2015年3月26日,李玉洪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村路口旁的板栗林。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鸡场坪往上200米处。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后山坡树林里面。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后山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打易镇二泥村八步田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平洞工业园区。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
2015年3月26日,罗某乙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纳上龙滩附近的公路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六门村纳界附近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纳上村打泥沟附近的树林里。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卡法路3.5公里处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打哨路口进入约3公里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村路口旁的板栗林。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机场坪往上200米处。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后山坡树林里面。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后山的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
2015年5月25日,简某甲对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附近板栗林。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的后山坡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后山坡的树林里。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附近板栗林。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附近板栗林。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附近的山上。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
2015年5月25日,岑某甲对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王母办打哨路口。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卡法路约3.5公里的公路旁。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六门村纳界村附近的公路旁。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老王山岔路的公路旁。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新屯镇牛角村与鸡场坪岔路里公路旁。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附近板栗林。附:现诀照片2张。
2015年5月23日,黄C对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大观乡大塘附近板栗林。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
2015年5月23日,王甲对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平洞工业区,赌博的地点。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
3、辨认笔录
2015年3月2日,被告人谭跃帮辨认,第一组照片中的7号就是多次参与弹宝的李玉洪;第二组照片中的2号就是邀请其到赌场里放高利贷的陶新荣。附照片20张。
2015年3月2日,谭跃帮辨认,该组照片中的4号就是开车接送自己的罗某甲。附照片10张。
2014年9月9日,简某甲辨认,一组照片中的3号就是曹波;二组中的2号系陈某甲;三组中的4号系石甲;四组中的9号系陶新荣;五组中的8号系黄A。附照片50张。
2014年9月12日,黄A辨认,一组照片中的9号就是多次与其三家赌博的弹宝人李玉洪;二组中的6号系在赌场中放码的黄C。附照片20张。
2015年1月29日,罗某乙辨认,一组照片中的8号为在赌场抽水的简某甲。附照片10张。
二、非法拘禁
2014年9月7日,被告人简某甲和黄A到望谟县大观乡一山坡上参与赌博,期间黄A将自己随身携带去赌博的40000现金输光后,便和被告人陶新荣、曹波、石甲等人借高利贷继续赌博。当晚被告人陶新荣、曹波、石甲等找黄A索要高利贷无果后。因黄A借高利贷时被告人陶新荣等人问过简某甲,黄A是否有钱偿还,简某甲说来赌博之前去银行取赌资时看见黄A的卡上有40万存款,黄A去向不明,被告人陶新荣、曹波、石甲等人以被告人简某甲说黄A银行卡上有40万存款才借钱给黄A为由,便打电话将被告人简某甲叫到金州酒店后,逼迫被告人简某甲赔偿所欠高利贷。被告人简某甲不肯赔偿后,被告人陶新荣、曹波、石甲等人便将被告人简某甲扣留在金州酒店控制并实施殴打、威胁,将被告人简某甲的手机没收,断绝被告人简某甲与外界联系。被告人曹波还逼迫简某甲签写一份卖肾协议,被告人简某甲自事发当天20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被告人陶新荣、曹波、石甲等人扣留在金州酒店内。同时查明,2014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简某甲的妻子王兴某从王母广场回来到望谟县金州酒店停车场时看到她的电动车停放在那里,就认为被告人简某甲还在金州酒店,就发信息给他,过得二十多分钟这样打他的电话,简某甲叫王兴某到金州酒店二楼拿钥匙,到二楼后是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拿给她的。那人说简某甲在里面谈点事情。等了一个多小时也不见出来,王兴某就出来买东西再回到金州酒店三楼电梯那里时看到简某甲,就来到她身边跟她说,他被别人扣在305了,叫她报警。这时就有一个男生叫被告人简某甲回去了。王兴某就下到金州酒店一楼来打电话报警,过了十分钟左右警察就到了,她就带警察到金州酒店三楼305房间门口,警察就敲门,简某甲就来开门,之后警察就带被告人简某甲和王兴某到公安局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 书证
1、 望谟金州酒店旅客住宿登记簿。2014年9月7日的
住宿登记本显示,被告人曹波在金州酒店开的房间号是305房间。
2、 调取证据通知书。金州酒店在通知书上作出了说明
由于时间过长,造成本视频影像无法保存已消失。县移动公司无法调取被告人曹波、简某甲、石甲、及李玉洪等人的通话记录。
3、 照片说明。简某甲被拘禁的伤情照片5张,有外伤
的痕迹。
(二)证人证言
1、王兴某证言。我老公简某甲跟我说他被别人扣了,叫我报警,我就打电话报警,然后就有警察带我来这里说明情况了。
在2014年9月7日22时许,我从王母广场回来到望谟县金州酒店停车场时看到我的电动车停放在那里,我就认为我老公还在金州酒店,我就发信息给他,过得二十多分钟这样打他的电话,叫我到金州酒店二楼拿钥匙,我就到金州酒店二楼去拿钥匙,但不是我老公拿给我,是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拿给我的。那人说我老公在里面谈点事情,我就到金州酒店大厅等,但是等了一个多小时也不见出来,我就出来买东西,当我买东西回到金州酒店三楼电梯那里看到我老公,我老公就来到我身边跟我说,他被别人扣在305了,叫我报警。这时就有一个男生叫我老公回去了,我就下到金州酒店一楼来打电话报警,过了十分钟左右警察就到了,我就带警察到金州酒店三楼305房间门口,警察就敲门,我老公就来开门,之后警察就带我们来这里了。
我听我老公说是一个叫“黄A”的人和那些人借得十万块钱,那些人打黄A的电话是关机的,那些人就来找我老公了,但是具体是什么原因我就不清楚了。我到金州酒店305房间就见到我老公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还看到电视机旁边有一盒印泥。
2、冉如某证言。2014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甲拿了一部黑色的苹果4手机给我,喊我交给简某甲,第二天我打电话给简某甲的老婆,他们一起来我家把手机拿回去了。
3、王甲证言。几个月前的一天,我跟陶新荣到大观往纳夜方向山上的赌场赌钱,我看见曹波、简某甲、陈某甲、石甲、黄A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大约有10多个人在囥宝,我和陶新荣也赌钱, 3个小时左右,我和陶新荣回望谟了。后来陶新荣打电话叫我去金州酒店做按摩,到二楼的按摩房间找到陶新荣,简某甲、曹波已在按摩房里面,曹波躺在按摩床上,陶新荣坐在另一张床上,简某甲也坐在床边,我听到曹波对简某甲说“黄A欠我的钱,现在黄A去哪里不见了,你们要怎么还给我?”简某甲就说:“我找黄A来商量看怎么还你的钱”。我听到这些话,我就准备走了,因为简某甲和曹波及陶新荣都是我的朋友,发生这种事情我也不好说什么,我就想避开,我刚要走的时候,陈某甲和石甲就来了,石甲说:“简某甲,这个钱你要怎么办”,然后我听到曹波笑着对简某甲说:“你们欠我的钱,如果还不上,干脆你去卖肾还给我钱算了”,我听到这句话后我就走了。后来陶新荣又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帮他买烟,我就又来到金州酒店二楼的按摩房间,曹波、陶新荣、简某甲、陈某甲和石甲都在里面,曹波叫我去帮他开个房间,我开房间后,我们就去到房间呈面,曹波从他的包包里面拿出一张纸,对简某甲说“要么你写欠条给我,或写个协议,定个还钱的时间”,简某甲说:“我写这个做什么嘛,我去找黄A慢慢还你的钱嘛”,我不想继续呆在那里,我就跟陶新荣一起从房间里面走出来,然后我就回家了。
(三)被害人陈述
简某甲陈述:我的小名叫小瑞。2014年9月7日,我和黄A在大现方向陶新荣开的赌场里赌钱,黄A取了4万元。大家都是以“囥宝”的方式赌钱,赌得半个小时左右,黄A就输了4万元,就开始在赌场里面借高利贷,但是一直输,可能输了10万元左右。我告诉陶新荣,黄A的卡里有40多万,陶新荣和曹波就借钱给黄A。18时左右赌局结束,我和黄A骑摩托车走了。陶新荣在电话里面告诉我,不想死就去金州酒店,我就到金州酒店,在金州酒店被控制了几个小时。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陶新荣的供述。在半年前简某甲和我借得4000元钱,借得几天后我就叫他还钱,他说没有钱。那天晚上7时许,我就打简某甲的电话,但他是关机的,然后我就到金州酒店的二楼去按摩,后来简某甲就联系上了,我就叫他来金州酒店二楼找我,过得20分钟这样,简某甲就到了。曹波、石甲、陈某甲就到我说的房间去,我问简某甲什么时候还我的钱,简某甲说他想办法。我就觉得他在骗我,我很生气,就在房间的床头那里拿了一个矿泉水瓶扔去打他,但打在什么位置我没有注意。我就和简某甲说叫他找人来还钱,要么找人来担保。简某甲又说没有人理他的,我就没有问他了,我就在那里看电视,过得十多分钟这样我家人就打电话给我,我就回家了,到凌晨12点这样我就接到石甲电话说:公安局的来了,简某甲跟公安局的人走了,可能是简某甲的老婆报的案。我把“简某甲”叫到金州酒店,就是想吓唬他,让他找“黄A”来还钱。“黄A”欠的钱是借我们的,我没有要他的利息,石甲、陈某甲、曹波是否要他利息我不清楚。我骂简某甲“杂种,骗子”之类的话,并拿他的手机不让他打电话,用矿泉水瓶砸他。曹波喊“简某甲”写卖肾协议也只是吓唬他,目的是要他找“黄A”还钱。其他人都没有做什么。
2、曹波的供述。我到赌场去的目的就是看有人借高利贷,下午16时左右的时候,黄A就过来问我有钱没有,我就到赌桌去问陶新荣和陈某甲可以借钱给黄A不,陶新荣和我说简某甲看见黄A的卡上有40万,然后我就离开赌桌,拿了19000元给陈某甲,叫陈某甲拿给黄A,但是说的是借2万,黄A向我借钱的时候说下山就给我,然后黄A就过去赌博了,约半小时后场子就散了。后来我就到金州酒店去按摩,然后陶新荣、石甲、陈某甲、阿奔就到金州酒店找到我,陶新荣就和我说,石甲没等到黄A,我就说:黄A是谁带去赌场的,陶新荣就说:是简某甲带去赌场的,我就说:是谁说看见黄A卡上有钱的,陶新荣就说是简某甲,我就说:这个简单啊,叫简某甲来就可以了。然后我们就打电话给简某甲,但是打过去是呼叫转移,这个时候,简某甲就打电话给陶新荣,问陶新荣在那里,陶新荣就叫简某甲来金州酒店二楼我按摩的房间找我们,晚上20时左右简某甲到了以后我们就在房间问简某甲到底看见黄A卡上有钱没有,黄A到什么地方去了,简某甲就和我们说看见黄A卡上有钱的。我就问简某甲这个事情要怎么办,简某甲就在那里和我们解释,开始我没说话,是陶新荣在那里问简某甲怎么处理,黄A在那里,这个钱怎么办。简某甲就说不关他的事,陶新荣就说黄A借的钱,你也帮黄A赌的,你说怎么办,简某甲就一直在和我们扯,陶新荣问简某甲问烦了,就在那里说话威胁简某甲说:要是以前你早就被我打了。陶新荣问不出什么来,就和陈某甲、阿奔走了。我就叫简某甲割一个肾去卖了还钱,简某甲就说不行的,我就说:没得事的,一个人卖一个肾可以的。简某甲就在那里求我不要割他的肾,我就说:现在卖肾也没得那个敢要,你写一个志愿捐肾的协议来,价格都是私下谈的。后来我就叫简某甲写一张志愿捐肾的协议,简某甲说他不会写,我就写在一张信纸上叫简某甲抄,简某甲抄完压了手印后我就把卖肾协议装在我包里,然后我就假装打电话联系卖肾的,简某甲看见我在打电话,就被吓到了,就和我说他一定想办法还我钱,叫我不要卖他的肾,给他回家去和他父亲商量把房子卖了拿钱来给,然后我就说不要扯了,等人家联系了我就带你去把肾卖了,我要休息了。简某甲就在那里和石甲说他肚子饿,叫石甲买东西给他吃,他们说话就把我吵醒了,我就说:你不要吵,我要睡觉。石甲就叫他不要吵到我睡觉,过了一会简某甲又在那里吵,把我吵醒后我就从背的包里面拿了一把10厘米左右的卡子刀出来,我说:你再吵我睡觉,我把你血放了哈,石甲就过来拉我,简某甲被我吓得在房间到处跑。我回家得半个多小时石甲就打电话给我说简某甲报警了,他趁乱跑出来了,简某甲去派出所报警了。
3、陈某甲的供述。我和石甲去找“黄A”还钱,我们一起打电话给黄A,开始没有打通,后来打通了,黄A说他这几天没有钱,他被关在家里面了,不给出去,过一久才还钱,我们就走了。后来我就跟石甲一起来到金州酒店找到曹波和陶新荣,曹波、陶新荣、阿奔和“简某甲”都在金州酒店二楼的一个房间,曹波就跟简某甲说:快点找钱来还给我们,简某甲就说他现在没有钱,曹波就说他找不到钱的话就拿他的肾去捐给人家,说不定哪个好心就会拿点钱给简某甲,曹波叫简某甲写个捐肾协议,简某甲就说要不写借条给他们,然后回家找家里面人拿钱来还看行不行,陶新荣就说:“不用,你自己去找人借钱,不要害到家里面的人。”简某甲说他找不到人借钱,没有人会借钱给他,后来简某甲就不说话了,曹波就叫我到一楼总台去拿印泥来,我就去一楼把印泥拿来放在沙发旁边。陶新荣就说叫简某甲找亲戚来担保就给简某甲走,简某甲就说他亲戚不相信他,他就不喊,陶新荣就叫简某甲自己考虑清楚,要么喊他亲戚来担保,要么就写捐肾协议,之后曹波就问简某甲:“你想好没有,是喊人来担保还是写捐肾协议”。简某甲就说没有人来担屎他,曹波就说只有写捐肾协议了,简某甲答应写捐肾协议,但是要求他们不要拉他走,曹波同意之后,简某甲就在床上写了一份捐肾协议,协议写好之后,过了一会儿,陶新荣就说他们先走了,阿奔也一起走了,随后我也走了,就剩曹波、石甲、简某甲三个人在酒店。简某甲讲他没有欠什么人的钱,是黄A欠他们的钱,简某甲帮忙黄A担保并带黄A回家去躲,当时找不到黄A,所以大家就找简某甲要钱。我只知道黄A欠曹波、陶新荣、石甲、旺荣的钱,具体欠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黄A欠我4000元钱。
在金州酒店三楼的时候,陶新荣就在床头的位置用一瓶装水的矿泉水瓶甩去打简某甲,估计是打着脚,因为我看到矿泉水瓶的时候,矿泉水瓶就在简某甲的脚旁边。
4、 石甲的供述。2014年9月的时候,我到大观的赌
场去赌钱,黄A输了钱就向我借钱,借钱之前在一起赌钱简某甲说:石甲,你借给他嘛,今天我和他去取钱的时候看见他的卡上有40万。我就分两次借给黄A5000元。我到望谟后没等到黄A,我就打电话给曹波,我说:今天黄A跟我借钱没还,你的钱还没有。曹波说:没有。晚上20时左右曹波就打电话给我,你来金州酒店二楼按摩房一下,有点事。我就到金州酒店找到曹波,还有陈某甲、陶新荣、简某甲都也在房间内的。进入房间后曹波就跟我说:黄A借你的钱还了没有。我说没有还,曹波就说:当时不是简某甲帮他担保的吗?你喊简某甲帮你找他。我就问简某甲:黄A呢,今天你不是说黄A下来会拿钱来还我吗?我打他电话打不通。简某甲说:“我也不知道黄A在哪点”,这期间简某甲接了他老婆打来的电话,在房间待了几分钟后,曹波就喊陈某甲拿他的身份证下去开个房间,曹波、简某甲、陶新荣、陈某甲、阿奔就走前面去房间了,陶新荣就对简某甲说:你打电话给黄A,叫黄A还他们钱。过了一会,陶新荣接了个电话就先走了,然后简某甲就说吃东西,我就对曹波说:波哥,简某甲要吃东两呢?曹波发火就起来踢了简某甲几脚,从荷包拿一把10公分长可折叠的弹簧尖刀出来贴在他腰间站在我床上面对着简某甲,简某甲看见了就往后跳起来说:波哥,我打电话给他,我喊他自己来讲。我见了,我就拉曹波说:算了,不要动刀。简某甲又拿我的电话打给黄A,这次黄A接电话了,简某甲就说:黄A,我求你赶紧拿钱还他们嘛?你不还他们,他们要逼我卖肾。简某甲就挂电话,过了一会,曹波接到一个电话就跟我说:你在这点陪他嘛,我先过去一下。说完曹波就走了,当时房间里面就只剩我跟简某甲了,过了一会,简某甲又说他饿了,要我陪他一起去吃东西,我说我不去,他要我拿电话给他打电话给他老婆给他送饭来,我就拿电话给他打电话,简某甲打电话得五分钟左右,他就和我说:走,我们出去。然后我就和简某甲到电梯那里,他老婆就给简某甲送饭来了,简某甲就在电梯口那里吃饭,我就说:走,进去吃。简某甲就说:我就在这里吃嘛。我就说:不要烦嘛。我怕简某甲跑了,曹波来问我,我就拉简某甲到房间里面去了。过了两分钟,警察就来我们房间敲门,我看见警察在问简某甲什么,我出来开门后就自己走了。我走到新车站的时候,我就打电话给曹波说:简某甲报警了。曹波就说:我在这里处理事情。然后挂了电话后,我就回家睡觉了。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014年9月8日,望谟县公安局民警在望谟县复兴镇金州酒店对简某甲被拘禁在金州酒店一案的现场进行勘察,在现场提取个“得力”牌快干印盒,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物证。附制图2张、照相9张。
三、 敲诈勒索
2014年9月7日晚,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相互邀约在望谟县复兴镇平洞工业园陶新荣家开的工厂内聚众赌博,并邀约付全某、王甲、王某由、黄书某及杨光某等人以“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陶新荣在赌桌上按百分之五的比例抽头渔利。赌博期间因被告人陶新荣、王甲等人输钱较多,便以王某由、黄书某、岑福某,杨启某、杨光某等人搞假进行殴打、敲诈勒索,要求王某由、黄书某、岑福思、杨启某、李玉洪五人每人赔偿一万元,并威胁由黄书某限期收齐交给陶新荣,几日后黄书某收齐五万元,在环城路交给被告人陶新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 书证
1、望谟县仁合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载明王某由2014年9月8日在仁合医院看病,病因是双侧眼眶软组织挫伤。岑福某于2014年9月8日的治病记录显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杨光某的病历显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不予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载明因侦查人员所送的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望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
(二)证人证言
1、张延军证言。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韦龙叫我去平洞陶新荣的厂里赌钱,到时厂门是开的,我们就直接进厂里面去了。厂里已有十五六个人开始在赌钱。我们只是在旁边看,半个小时这样,一个叫“大狗”说他们有事情要处理,就叫一个守门的年轻人开门喊我和韦龙先出去了,约400米左右,我们遇到小福荣开车经过,小福荣和我们打招呼,他说叫我们等一会,他把陶望和曹波送到陶新荣的厂里,他就开车送我和韦龙回县城,后来小福荣就送我和韦龙回望谟县城。
2、蒙华某证言。我去过平洞工业园区陶新荣的工厂里面赌过两次钱。有一天陈某甲跟我说:“昨天晚上有人在陶新荣的赌场玩假被抓到”,我问陈某甲“抓到是怎么办呢”,陈某甲说“打一顿”,我又问陈某甲:“是那一帮呢”,陈某甲说:“李玉洪那帮”,但是第二天我见李玉洪也不像被打的样子。
3、付全某言。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陶新荣打电话喊我去他的厂里玩,我到后发现他们在赌钱,我看见我的好朋友韦龙和张巴,我就和韦龙一人拿200元合伙赌博。第二天陶新荣打电话给我,喊我把赢的钱还回去,我拒绝了,陶新荣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我听说有人在平洞赌钱的时候发生了打架。
4、杨承某证言。2014年9月份的时候,我丈夫黄书某叫我帮他借两万元,他说他赌钱,一个叫陶新荣的怪他们玩假,要他们拿钱去赔,拉他们到纳桥那里准备打。后来我就用我的工行卡取了18000元,找我的朋友借了2000元,一共是20000元拿给黄书某,然后我就没有管他了。他说惹到黑社会了,也不愿意报警。
5、韦仕某证言。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张延军到平洞工业园区的一个厂房里面赌钱,一个小时左右,在厂里负责拿钥匙的喊我和张延军先走,他们有事情处理,我们就走了。赌场里面采用“囥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当晚抽水可能有5000-6000元。有人放哨。参与赌博的有17-18人。
6、李玉洪证言。第九次开设赌场的当天晚上22时左右,陶新荣打电话给我说:喊几个人去我厂房那里赌钱。我当时正好和小国、一个油迈的人在街上,然后我们就去了,然后又来了四个人,小福荣也来了。我们就在陶新荣的厂里面赌钱,赌了半小时左右,不知道是谁说他们用的是假硬币,然后陶新荣就开始一个一个的问小国带去的人,把小国和小国叫去的3个人留在厂里面,我和另外一个人就先走了,后面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听小国说陶新荣打他们,说硬币是假的,其实那个硬币是陶新荣自己拿去的。兵叫我拿10000元给他,我就给了。
7、曹波证言。在金州酒店的那天晚上23时左右,陶新荣、阿奔先走,不久陈某甲就走了。第二天小福荣到金州酒店接我说,平洞那边出事了,我就和小福荣到陶新荣的场子里,看见两个人被打了,蹲在地上,我看见其中一个是小国,之后我就和小福荣走了。
(二) 被害人陈述
1、杨启某陈述。2014年农历八月份得一天,我坐出租车到岜赖一个有工厂的路口下车,去厂里赌钱。在次日2时左右,陶新荣说有人玩假,把我和“小国”、“小岑”等人打了一顿,喊我们赔钱。当晚被打的有我、“小国”、“小岑”、“兵”、“小岑”的朋友。听说赌场是陶新荣开的,赌具也是陶新荣提供的。赌场里面玩的是“囥宝”,弹宝人是大观李玉洪,当天晚上抽水的是陶新荣的手下。
2、黄书某陈述。我白天赌输了,晚上的时候就和李玉洪到平洞陶新荣开的加工厂赌博,有10多人。陶新荣输了钱,就喊人对我、“爹波”、“小国”等人进行殴打,喊我还钱。赌场是陶新荣和李玉洪开的,赌博工具是陶新荣提供的,李玉洪弹宝。
3、岑福某陈述。2015年9月7日的晚上,我接到李玉洪的电话,叫我去赌钱,才赌得10多分钟,陶新荣就将“爹波”拉到另一个房间去问话,问什么我没有听见,一会儿“爹波”回来了,陶新荣又过来将一个叫小国的人拉到那个房间,问小国是否赌钱玩假,边问边打,随后陶新荣和一个叫”大狗”及一个不知名的人把我也叫到小国在的那间房去,我进去的时候看见小国的嘴巴都被打流血了。我进房间后陶新荣和“大狗”等3人就轮流对我和小国进行殴打,边打边问我们赌假钱没有,我们说没有就要挨打,他们其中一个人用玻璃烟灰缸打小国头部,随后陶新荣打电话叫来一帮年轻人,约6、7人带得砍刀来,我都没有遇到过这种场面,当时我们怕得要死,但他们没有用刀砍我们。后来陶望来了就叫陶新荣不要打了,他们才停手的。后面又来了一个戴眼镜的人,这个人进来踢了小国几脚。当时其他参赌人员都被赶到厂房外面的坝子蹲起的,陶新荣叫一个年轻人去把铁门关了。过了一会儿其他人就被放走了,接着陶新荣和“大狗”和陶望开一辆小车将我和小国拉到坝算那座老桥那里继续殴打,叫我们赔钱。“大狗”还准备把我丢下桥去。当时他们还说不赔钱就拉我们到百色那边去喂鱼。我们不答应赔钱就要被打,我怕被他们把我打死我答应赔钱,他们说要赔16万,并说要赌钱的人大家一起赔,陶新荣叫我打电话给“爹波”来赔钱,如果不来他们就在哪点遇到就在哪点打,我就如实的在电话里跟“爹波”说了,当时“爹波”在街上,“大狗”就开车去接。之后陶新荣等人又用小车将我和小国拉到岜赖往乐元方向的公路边,随后“爹波”、“兵”及两个打易那边人也被拉来了。这次我和小国没有被打了,“兵”、“爹波”及另外两个打易那边的人又被一个一个拉去问话并被殴打。之后“兵”跟陶新荣谈好后并担保我们六人每人出一万元赔给他们了,限定在第二天之内由“兵”收钱拿给他,说好后他们才放我们走了。第二天我和“爹波”在交通局旁的仁合医院输液,大约14时许,望谟的“狗脑壳”(外号)打电话联系到我后到仁合医院去和“爹波”说:“陶新荣他们打错人了,你那一万块钱就不出了”。当天我们两人的医疗费是每人90多元,“狗脑壳”还帮我们两个付了约200元。“狗脑壳”走后约半小时,“兵”来找我要钱,我叫家里人打了5000元钱来,我跟“爹波”借了3000元,跟“兵”借2000元共10000元交给“兵”。
4、王某由陈述。2014年8、9月的一天晚上,李玉洪叫我去陶新荣的厂里赌钱,我们到的时候有20多人开始在赌了。赌得1个多小时这样,小福荣估计赢了1万多元就走了。当时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阿奔就把我拉出厂房,阿奔和陶新荣就对我拳打脚踢,他们说我们赌钱玩假,导致陶新荣等人输了9万,陶新荣喊他的小弟关厂门,然后陶新荣又将我和一个叫小岑的人拉到一个办公室里面殴打,之后曹波也来了,曹波来到后就打了我和小岑几耳光,之后又有一个外号“大狗”的人也进来一起打我和小岑,陶新荣、阿奔、“大狗”三个人轮流打我和小岑约半小时,当时我们实在受不了就说要我们赔多少都行了,当时陶新荣就说我和小岑欠他9万,然后陶新荣、阿奔、“大狗”和几个年轻小伙就用小车将我和小岑拉到坝算过去的桥边叫我们当晚拿钱,如果拿不出钱就把我们从桥上丢下去,我们承认过后找钱来赔给他。然后陶新荣他们又把我们拉到岜赖路口往乐元方向的公路边,约10分钟后,阿奔、“大狗”和几个年轻小伙又将一起赌钱的爹波、打易、小健、黄书某也拉来一起殴打,一直打到每个人都认赔钱给他们才停,当时我和小岑没有被打了。当晚陶新荣等人限我们于次日20时之前赔他们8万,大家讲好才散的。
第二天19时许的时候,黄书某就打电话给我说:“要到8点了”,我就说:“我在望江宾馆门口等你,还差两千块钱,我在找朋友借钱”,之后黄书某就骑一个小电动车来望江宾馆门口,我就把一万块钱拿给黄书某了。
5、杨光某陈述。2014年9月7日的晚上,我和我朋友小岑去平洞工业园区那里赌钱,我看了几分钟后,下赌注两次就赢了150元。这时陶新荣就过来叫我去到另外一个房间,陶新荣就问我是来做什么的,我说我是来玩的。陶新荣就搜我的身,但没有搜到什么,他就说;“你可以走了”,我就回到赌钱的那个房间。陶新荣叫人去把铁门关了,说任何人都不能走,陶新荣就来叫小国和小岑去那个房间,就对小国和小岑拳打脚踢,打后就叫他们两个在那里跪着,陶新荣们就在旁边问他们的话,问得半小时这样,陶新荣就过来叫我到小国和小岑的旁边蹬着,问我是不是和他们一伙的,我说不是。其中有一个就叫小国出去,过得两分钟左右又有一个人叫小岑出去了,陶新荣就和我说没有你的事,你可以走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陶新荣的供述。我们在我开设的厂里面赌博,大约有10多人赌博,我认识的有李玉洪、“格帽”、黄书某和几个坎边人、打易人等,跟我一起的有罗潘、“阿奔”、“老帽”。当晚我输了3万多,“阿奔”输了两万多,我发现李玉洪玩“飞边”(一种赌假钱的称呼)割我们的钱,后来“小福荣”赢了点钱就走了,他走的时候也暗示我有人玩假。然后我就喊两个打易人来问,其中一个名叫“小国”,当时另一个想跑,我和罗潘、“阿奔”就打“小国”,之后“小国”承认他们五人跟李玉洪一起玩假割我们,他们答应退赔我们输的5万元,钱是第二天晚上平坝的黄书某给的,当时只给了我5000元,他说写张5万的欠条给,我看他又哭又认错,我就说算了,欠条也没有要他写,只是叫他对外就说赔了我5万,叫他找其他人收钱来给我。
2、王甲的供述。我们在平洞工业园区陶新荣开的厂里面赌博。有陶新荣、小福荣、小国、我、宝周还有一些我不认识的人。我们赌得一个多小时左右,陶新荣就和我说:有人打假,用假硬币骗我们的钱。然后我就和陶新荣拉其中一个叫小国的人到另外一个房间去问有没有打假,小国说没有,然后我和陶新荣又拉另外一个和小国一起的我不知道名字的人到房间去问有没有打假,那个人说没有,然后陶新荣就说:小福荣都发现了,你们还要骗是不。开始小国和那个人还是不承认,然后陶新荣抱住小国的头拉到工厂的院坝里面,陶新荣先打了小国脸上几耳光,我看见陶新荣打了以后我就用脚踢小国的身上。我们打了几分钟以后,宝周也过来和我们一起打小国,我们打了小国以后陶新荣就去把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和小国一起的那个人拉出来问有没有打假,那个人说没有,陶新荣就用手打那个人的头和身上,我就用手打那个人的背上,宝周就去拿了一根40厘米左右木棍准备打那个人,陶新荣就说不要用棍子,宝周就用手和脚打那个人背上,我们打了那个人后就问他们有没有作假,那两个就回答,“噢”,陶新荣就问他们打假得了多少钱,他们说才得几千块钱,陶新荣就问他们为什么打假,他们就说没有钱用了,然后陶新荣就问他们赔钱不,他们就说赔,然后我就回家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五)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1、辨认笔录
2015年1月12日,王某由辨认后指出:一组照片中的9号殴打自己的王甲;二组中的7号系殴打自己的罗潘;三组中的5号为背包的岑宝某;四组中殴打自己的陶新荣。附照片40张。
2015年1月29日,岑福某辨认后指出:一组照片中的4号殴打自己的陶新荣;二组中的7号系殴打自己的罗潘。附照片20张。
2015年2月10日,杨启某辨认后指出:一组照片中的2号殴打自己的罗潘;2组中的9号为多次参加赌博的弹宝人李玉洪;3组中的5号为殴打自己的陶新荣;四组中的4号为抽水及殴打小国、小岑的王甲。附照片40张。
2、现场指认笔录
2015年5月23日,王甲对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平洞工业区,其和罗潘殴打他人的地点。附:现场辨认照片1张。王甲对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岜赖桥往上约100米的公路上,其和陶新荣、罗潘殴打他人的地点。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王甲对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坝算桥,其和罗潘带小国到这里。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陶新荣对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望谟县复兴镇岜赖旁的公路上,其带“小国”等人来谈判的地点,没有作案。附:现场辨认照片2张。
此外,本案的证据还有户籍证明、自首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均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以营利为目的,在望谟县境内的大观林场、鸡场坪、打易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岑某甲、潘某甲、简某甲协助陶新荣、李玉洪开设赌场,被告人曹波、谭跃帮在赌场内“放码”(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开设赌场次数多,抽头渔利数额大,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岑某甲、潘某甲、简某甲、曹波、谭跃帮犯罪情节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岑某甲、潘某甲、简某甲、曹波、谭跃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新荣、曹波、陈某甲、石甲非法拘禁他人,并在拘禁期间进行殴打侮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陶新荣、曹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严惩处。被告人陈某甲、石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新荣、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岑某甲、潘某甲、简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陶新荣、曹波、陈某甲、石甲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陶新荣、王甲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指控被告人曹波、谭跃帮犯赌博罪,属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陶新荣、王甲敲诈数额50000元,属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告人陶新荣起积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赙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新荣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曹波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石甲、简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劣迹,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曹波、谭跃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因此,对被告人谭跃帮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陶新荣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对敲诈勒索罪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玉洪、曹波、罗某甲、罗某乙、岑某甲、罗某丙、潘某甲、简某甲、石甲、谭跃帮、陈某甲、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陶新荣的辩护人辨称陶新荣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赌博,且其地位作用次于李玉洪,而不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开设赌场。即便非要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拘禁罪之外的罪名构成自首。被告人陶新荣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制止重刑犯许成鹏行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陶新荣和李玉洪以营利为目的,相互邀约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均起积极作用,地位作用相当。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属自首。但在羁押期间制止重刑犯许成鹏行凶,不属于立功的构成条件,该意见不予采纳。曹波的辩护人辩称曹波的行为不宜按非法拘禁罪处理,而赌博只是提供一定的资金便利,属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波和陶新荣对被害人简某甲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五个小时之久,有被害人陈述和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证。并且为参赌人员提供一定的资金便利,属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辨称,被告人陈某甲并无非法拘禁的行为,其次并无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拘禁时间短暂、无殴打行为,请求给予被告人陈某甲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陶新荣、曹波、石甲、陈某甲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殴打、断绝被害人与外界联系限制人身自由五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新荣、李玉洪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应数罪并罚的意见,本院认为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理由是:开设赌场和赌博是竞合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陶新荣和李玉洪是以抽头渔利为目的而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因此,应选择较重罪行定罪处罚。被告人石甲、潘某甲、陈某甲、王甲、罗某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新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七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李玉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三、被告人曹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一年零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
四、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五、被告人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六、被告人简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七、被告人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罗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谭跃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 3月21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石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四、追缴被告人陶新荣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元、被告人李玉洪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被告人岑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被告人简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罗某乙非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被告人罗某丙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
(上述非法所得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十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塑料凳14张、雨布1张、面值二分硬币2枚予以没收,贵EVvvvv面包车1辆、钥匙1把、贵EQqqqq皮卡车1辆、钥匙1把、手机9部、5.2元硬币、潘某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50元、陶新荣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弹簧跳刀1把、行驶证2本,随案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安 庆
审 判 员 谭 芙 新
人民陪审员 黄万来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靳 龙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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