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星义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0:49
罪犯余星义,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星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余星义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27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于201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星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余星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星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