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东九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0:49
罪犯李东九,男,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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