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武敌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曾武敌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于2013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根据罪犯曾武敌的个人账户余额及狱内消费情况,以其有能力部分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为由,建议减刑时从严。
本院认为,根据减刑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罪犯有履行能力而不退赃、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或不履行财产刑的,不予减刑。罪犯曾武敌有能力部分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应不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武敌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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