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碧发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0:49
罪犯杨碧发,男,1995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该市金阳新区下麦村二组,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碧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于2013年2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碧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退缴赃款,于2015年1月、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罪犯杨碧发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碧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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