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传光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0:49
罪犯杜传光,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仁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传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杜传光及同案共同犯罪所得53225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于2014年1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传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杜传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传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