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川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0:48
罪犯熊川,男,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该县板桥镇薛官屯村九组,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熊川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于2015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受到监狱表扬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熊川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