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胜兵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0:48
罪犯李胜兵,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文盲,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贵铁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胜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于2008年8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8日、2014年5月20日分别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3日止。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胜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胜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系累犯,也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胜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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