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启军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0:48
罪犯黄启军,男,1948年1月25日生,汉,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黔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盗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738元予以追缴,发还失盗主。刑期自200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于2009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4日、2015年6月5日分别获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6日止。2016年8月1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启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黄启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退缴赃款,本应从严,由于系老年犯,可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启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吴 永 顺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