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刑初9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日以长九检刑检刑诉字(2016)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8日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向东
代理审判员 曲 燕
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