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0 05:1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刑初9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日以长九检刑检刑诉字(2016)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8日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向东

代理审判员  曲 燕

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