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彪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0 05:09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425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龙彪,男,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户籍所在地:扶余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彪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王龙彪谎称可以通过他人使曾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免受刑事追究,骗取了曾某某母亲于某某的信任。而后,以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好处费、给被害人赔偿费为由,分2次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3万元,赃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于某甲、于某乙、曾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龙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龙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龙彪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我是因为缺钱,向于某某借钱,借款3次,数额是3.3万元。在公安办案阶段,办案人员说给我取保,做的材料,我才签字。我是曾某某的干爹,知道他打仗的事,我只是帮忙打听一下情况,不是帮忙。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提取笔录,2015年10月12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在于某甲处依法提取于某甲与王龙彪通话录音光碟一个。

2、公民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王龙彪自然情况。2010年11月25日因诈骗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本院(2011)宁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王龙彪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4、松原市看守所释放证明,王龙彪于2010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5日被宁江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5、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月30日8时许,宁江一分局工作人员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王龙彪在宁江区地钻区百栋楼的家中抓获。

6、通话记录详单,证实:

1844414XXXX电话号码通话记录详单:2015年4月9日20点30分,1844414XXXX主叫1340445XXXX(毛某某);

1834385XXXX电话号码通话记录详单:2015年9月24日19点58分,1834385XXXX被叫1313438XXXX(王某某);2015年9月25日12点25分,1834385XXXX被叫1389412XXXX(于某甲);2015年11月1日22点07分,1834385XXXX被叫1313438XXXX(王某某)。

于某甲1389412XXXX电话记录详单:2015年9月25日12点25分主叫1834385XXXX。

7、关于调取王龙彪及于某甲的电话通话记录的情况说明:

2016年4月22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局技术侦察支队调取了于某甲(1389412XXXX)及王龙彪(1834385XXXX和1844414XXXX)的通话记录,于某甲的通话记录显示于某甲在2015年9月25日12:25给1834385XXXX打过电话,印证了于某甲的通话录音时间和号码的真实性,其它三次通话录音的记录因技术原因未能调取(只能调取近一年的通话记录),王龙彪辩称这两部电话号码其中1834385XXXX于2015年以后不用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后来就丢失了,1844414XXXX这个号码是自2014年10月份就卖掉了,我单位工作人员在王龙彪通话记录里发现该号码于2015年11月1日与王龙彪父亲王某某有通话,王某某到公安机关后证实曾用自己的手机1313438XXXX给王龙彪1834385XXXX打过电话,我单位又找到购买王龙彪1844414XXXX这个号码的毛某某,毛某某证实2015年初王龙彪用该号码抵债给他,并且将机主过户到毛某某名下,但该号码直到2015年6月16日之前一直由王龙彪所用,并且有2015年4月9日二人之间的通话记录佐证。

8、情况说明,我单位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龙彪涉嫌诈骗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王龙彪在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供述系其真实意图的表达,我单位办案人员未对其引供诱供,不存在用保证能对其取保候审换取其签字的情况。

9、办案说明,我单位在办理王龙彪涉嫌诈骗一案中,涉及到被害人于某甲提供的与王龙彪的通话录音三段,经过我单位工作人员后续多方工作,包括在技侦部门调取于某甲的通话记录、王龙彪父亲及其他人的证言,证实于某甲提供的通话录音是真实有效的,王龙彪后期供述的所用的号码丢失及卖掉的事实不成立,对王龙彪与于某甲的通话内容真实性没有鉴定的必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甲的证言:

第一份:曾某某是我外甥,曾某某去年12月份把人打伤后就跑了,后来他干爹王龙彪说能把这事摆平,通过我给王龙彪拿了3万元钱,我以为这事摆平了,后来曾某某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抓获了,被送进了看守所,才知道王龙彪根本没给办这事。

2014年12月份,我外甥曾某某和别人一起在富江苑2期的万通网吧内将人打伤后跑了,后来曾某某打电话和我说了这事,还说他干爹王龙彪能办这事,只要花钱,对方就不追究,我也做不了主,就把这事在电话里告诉了我姐于某某,于某某往我卡里打了3万元钱,让我帮着把这事办了,我先后给王龙彪拿了两次钱,都是王龙彪开车到我家楼下取的,第一次1万元,第二次2万元,直到我外甥被抓,我才知道王龙彪没给办事。我给王龙彪打电话,问咋回事?王龙彪说:钱没给受害方,找派出所办事花了1万多,剩下不到2万元他自己用了。我向王龙彪要钱,王龙彪说现在没钱给。

王龙彪老家是XXX镇的,现在干啥不知道,也找不到他。王龙彪的联系方式是1834385XXXX,1844414XXXX。我手里有我和王龙彪的通话录音,录音里说到了给曾某某办事以及我给王龙彪拿的钱数。

第二份:我上次在公安机关反映3万元钱是王龙彪分两次在我家楼下拿走的,实际是2015年春节前有一天王龙彪打电话让我送钱给他,我给我哥哥于某乙打电话,让他来取钱,我哥哥找我把1万元钱拿走给王龙彪送去了,具体怎么给的过程我不清楚,我哥哥和我外甥一起把钱给王龙彪的,后来听曾某某说把1万元钱给王龙彪后王龙彪保证派出所这块不抓他了,另外的2万元钱是第二天王龙彪给我打电话说需要钱然后来中医院附近的我家楼下取走的。我上次在公安机关说的和这次不一样的地方是因为我记错了,以这次为准,其它的都属实。

第三份,我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与王龙彪的通话录音是真实的,我录过四次,都是用我的手机1389412XXXX的号码,王龙彪有两个电话号码,前三次我打的都是他的1844414XXXX,最后一次曾某某被抓起来后我打的他的1834385XXXX。四次具体通话时间我不记得了。

我和王龙彪通话时是以曾某某老姨的身份,我当时觉得王龙彪要是骗我们,这些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所以录音了。

2、证人于某乙的证言,于某甲是我妹妹,曾某某是我外甥。我外甥2014年和别人打仗把对方打坏了,曾某某的干爹王龙彪说让我们家拿3万元钱能帮着把事情摆平了,曾某某的母亲于某某就给我妹妹于某甲拿了3万元钱让把这个钱给王龙彪帮着办事,结果钱拿给王龙彪后也没帮着办事,我外甥曾某某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现在还在看守所。

2015年春节前(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妹妹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我外甥和王龙彪,把1万元钱给王龙彪送去,我就去我妹妹于某甲家拿了1万元钱去王龙彪开的歌厅找的他,当时我外甥和他在一起,然后我们三个人去民主派出所,下车后我把1万元钱给王龙彪了,他就进派出所了,我自己走了,后来听我外甥说派出所已经摆平了,王龙彪保证派出所不抓曾某某了。

王龙彪拿了钱没有办事,因为我外甥去年因为打仗这事被公安机关抓住了,现在还在看守所。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因我同案袁某某跟一个外号叫天某的男的有矛盾,袁某某领着我和王某丙在江北万通网吧把那个叫天某的男的打了,打完之后我们三个跑到我干爹王龙彪开的歌厅,就把天某砍了这件事跟王龙彪说了,王龙彪说先让我们出去躲躲,他帮摆平这件事。王龙彪让我们几个张罗钱,6万块钱就能摆平,让我们三个人一人拿2万块钱,王龙彪说找找被砍那方给人家拿点钱,再找找派出所花点钱不抓我们几个。袁某某家没人管他,没拿钱。我给我姨于某甲打电话了,把打仗的这件事跟她说了,同时也把王龙彪能帮着把这事摆平的事跟她说了,我姨把这件事在电话里跟我妈于某某讲了,因为我妈当时在长春打工,没时间跑这事,就让我姨于某甲帮着办这事,我妈给于某甲打了3万块钱。事发一周左右的一天下午,王龙彪开车拉着我给我老姨于某甲打电话让我老姨给他送钱,相约在民主派出所门前见面并把王龙彪的车牌号(吉JAXXXX)告诉了我老姨,我老姨让我老舅于某乙送的钱,在民主派出所见面之后我没下车,王龙彪下车了,我看见我老舅给王龙彪1万块钱。我老舅就走了,王龙彪直接就上派出所了,进去十分钟左右出来了,上车跟我说跟派出所的人说好了不抓我们,再找找被害人,给被害人拿点钱让被害人出个谅解书,达成协议就完事了。事隔不几天王龙彪又给我老姨打电话,他自己到我老姨那取了2万块钱,之后王龙彪怎么办的这件事我不知道,我还给王龙彪打过几次电话问这件事,王龙彪说办完了、没事了,直到2015年9月25日,我被宁江公安一分局刑警队抓住了,我才知道王龙彪没办这件事。

我老姨于某甲的电话是1389412XXXX,当时王龙彪的电话是1844414XXXX、1335321XXXX。

4、证人袁某某证言,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跟一个外号叫天某的人有矛盾,我领着曾某某、王某丙拿着刀在万通网吧把天某砍了。我们三个跑到江南,当天晚上王某丙打电话跟王龙彪联系,王龙彪开车在江南见的我们,我们把打仗的事跟王龙彪说了。王龙彪让我们几个人先躲躲等事情消停之后再拿钱摆这件事,让我们三个每人拿2万块钱,给被砍的人拿点钱达成谅解协议,再找找派出所花点钱,派出所不抓我们,我说我没钱家没人管我,事后我听说曾某某家给王龙彪拿了3万块钱摆这件事,我听说王某丙也拿钱了,拿多少我不知道。

5、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王龙彪的父亲,我的电话是1313438XXXX,这个号码以前是我老伴一直在用,去年10月份我老伴得病后就是我用着了。王龙彪常用的电话是1844414XXXX,后期还有一个1834385XXXX的号码。1844414XXXX这个号码去年五、六月份时(具体时间忘了)我问他为啥不用了,他说顶债了,在这之前他一直用着这个号码,后期他一直用1834385XXXX这个号码。

在王龙彪用1844414XXXX这个号码顶债之前我们有过通话记录,他用这个号和我的1313438XXXX有过通话,但是具体时间我忘了。2015年11月3日王龙彪是否给我打过电话我记不清了。

公安机关所出示1834385XXXX的通话记录,王龙彪用该号码给我1313438XXXX的号打过电话,是事实,但具体说啥事我忘了。

6、证人毛某某证言,2014年我通过朋友胡某认识的王龙彪。我在王龙彪处买过电话号码,2014年王龙彪在我这借了8万元钱,说是用两个月还给我,但始终也没给我,2015年年初,具体时间我忘了,我跟王龙彪说欠我这么多钱也没啥给我的,能不能把他手中用的1844414XXXX这个电话号码卖给我,王龙彪说行,但我俩谁也没说这个号码多少钱,因为当时没法估价,他欠的钱远远超过这个号码的价值,所以我俩谁也没说别的,然后我俩去富江苑一期北面的移动公司过户过到我名下了,号码他继续用。2015年6月份时(具体哪天我忘了),我发现王龙彪有把这个号码补回去的迹象,我就去移动公司把这张卡补回来了,随后卖给一个叫赵某的了,卖了3千多块钱,具体数额记不清了。

我把这个号码过户到我名下后,我一次都没用过这个号,都是王龙彪在用。我补卡之前联系王龙彪基本上就是打1844414XXXX的号码,后来补完卡后就联系不上他了。我始终用1340445XXXX的号码跟王龙彪联系。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我被王龙彪骗了人民币3.3万元。2014年12月10日左右,我儿子曾某某在富江苑2期的万通网吧跟人打仗,把人打伤之后就跑了。三四天后我儿子直接和我妹妹于某甲电话联系的,把打仗的事和于某甲讲了,并说他干爹王龙彪能把这事摆平,只要花钱,对方就不追究,派出所都找人了。我妹妹打电话和我说了这事,后来王龙彪又和我通了几次电话,让我拿钱,他给办事,让我拿3万元钱,就能把这事摆平,我当时不在松原,我把3万钱打到于某甲的卡上,以后的事就是于某甲和王龙彪交涉的。据我所知,于某甲给王龙彪两次钱办事,第一次1万元,第二次2万元;后来,我姑娘结婚,王龙彪去送亲,他向我借钱,说过段时间给你。我当时给他拿了3千元钱,到现在王龙彪也没给我这3千元钱。今年9月25日我儿子曾某某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警大队抓了,送进了看守所,我才知道我给王龙彪拿3万元钱,王龙彪根本没给办事,也没给受害一方。我给王龙彪打电话问咋回事?王龙彪说:人家向其要20万元,我问王龙彪:你咋没和我说那?王龙彪说人家要20万,能给起吗?我说我给你拿的3万元钱呢?王龙彪说安排派出所人办事花了1万多,余下的他自己花了。现在我给王龙彪打电话,他不接了,找他人也找不到,就来报案了。王龙彪给我儿子办事,我拿出3万元钱。后来那3千元是我借给他的,不属于办事钱。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龙彪的供述与辩解:

第一份:我在2008年因为诈骗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份,我干儿子曾某某帮别人打仗把对方打坏了,曾某某让我去派出所花点钱帮他们把这件事摆了,我说行,曾某某跟他家里人说了,后来曾某某的老姨(知道姓于不知道大名)给我拿了3万元钱,我把这3万元钱都花了,事情也没帮他们办成,曾某某于2015年9月份被公安局抓住了,现在还在看守所里。这3万元钱其中1万元被我自己挥霍了,具体干啥用忘了,剩余的2万元钱给我妈看病用了。

曾某某跟他老姨说完我能帮他们把打仗这件事摆平了后就把我号码给他老姨了,他老姨给我打电话,我说每个参与的孩子需要3万元钱,参与打仗的三个孩子我认识两个,12月份有一天曾某某的老姨让他哥哥和曾某某找到我,我开车拉着他们爷俩一起去民主派出所,下车前曾某某的舅舅给我拿出来1万元钱,然后就走了,我自己进屋转了一圈就出来了,我上车后跟曾某某说派出所安排完了同意私了,这边咱们再找找被害人达成协议就可以了,然后我和曾某某就分开了,第二天曾某某的老姨在她家楼下又把剩余的2万元钱给的我,我开车去中医院住院处曾某某的老姨家楼下取的,这2万元钱给我妈治疗脑出血用了。

我没有跟曾某某及其家人说找派出所哪个人办这件事了。我进派出所屋里后也没有找谁说要摆曾某某打仗的这件事。我现在的电话号码是1705728XXXX。原来的号码是1844414XXXX和1834385XXXX,这两个号码我去年就不用了,具体不用的时间记不清了。我没有证据能证明我把其中的2万元钱花在给我母亲看病上。曾某某参与打仗的具体经过我不知道,就是听他说给对方打坏了。我曾经到民主派出所问的办案人员曾某某打的对方的电话号码,具体找谁问的记不清了,我打的电话,对方被打的孩子接的电话,开始说要20万元赔偿,第二天又回话说最少10万元,我感觉太多就没再和他们联系。

在拿完这3万元钱后曾某某的姐姐结婚时我以没钱花了的理由向曾某某的母亲借了3千元钱,这钱也一直没给她。

曾某某被抓住后他老姨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钱给她拿回去,我骗她说在派出所办事用了1万元,剩下的2万元钱被我花了,但没说怎么花的,我说暂时没钱给不上。我不知道曾某某的老姨给我拿的这3万元钱是在哪来的,后来听她说是曾某某的母亲给他老姨拿的。

第二份:刑拘笔录,同第一份供述一致。

第三份:宣捕笔录。

第四份,于某甲是曾某某的老姨,我不知道我和于某甲之间有通话录音。公安人员播放的四段录音,我对这四段录音内容不认可,因为这两个号我已经不用了,1834385XXXX的号码我在2015年以后不用了,后来就丢了,啥时间丢的记不清了。1844414XXXX的号码是2014年10月份以后被我卖掉了,卖给谁我忘了。

我和于某甲在曾某某打仗以后有过通话,是用1844414XXXX这个号码与于某甲联系的,具体时间忘了。

五、视听资料

录音光盘一张:

1、2014.12.16,1844414XXXX,时长2分12秒,大概内容:男:派出所把被害人的号给我了,说后天见面面谈,咱就好好谈谈呗,说“都是孩子事儿,你要是生气吧,我给你赔礼道歉,也没有过不去的砍儿,孩子只要说以后不落什么残疾,没有啥后遗症,你们也别有什么想法,都是孩子事儿,谁岁数小也都不懂事”,咱就跟他谈呗,我就告诉你一声二姐你别着急,后天我跟他见面看看咋说。女:行,这事就拜托你了兄弟。

2、2014.12.18,1844414XXXX,时长7分11秒,大概内容:男:他说花5万左右块钱,我说我肯定拿不出来,我说我们三家凑,那两家家长凑2万,我手有2万多块钱,能凑个四万五千块钱,你要是觉得不够,我给你出个条,以后你找我说就行。···我感觉这4万5能成,差的以后你来找我来,我开店也跑不了,你家孩子也知道···派出所那头我还没去呢,那天我给了3千,这事完事得5万7、8千块钱····那两家我一会打电话让他们送钱来,他们送3万···咱们这头也准备2万,就相当于咱们每家准备3万块钱,那天你给我拿1万,然后你再给我拿2万,我打算给派出所留1万块钱···钱不能到他们手,得到派出所,上派出所签协议···咋的这事咱得按住···

3、2015.2.7,1844414XXXX,时长2分4秒,大概内容:女:我找不到你了,这给我急的,男:这两天我出门了,没在家···女:我就想问问这事办咋样了,男:我昨天回来去了派出所,跟所长说一声,说那家紧着追,那家还是那意思要十万,我说那十万就别谈了,就挺着吧。女:那咱这三万块钱还没到他手呢?男:没有呢,不办事能给他钱吗,没到他手。派出所也说:要十万要太多了,住院也没花多少钱。···我估计他们看派出所不办事,他们没招就同意了,不同意也一分钱捞不着···我昨天去派出所,人家也说让先挺着吧,抓不着人能有啥办法,挺到最后没招就找我了。

4、2015.9.25,1834385XXXX,时长8分38秒,大概内容:女:是不是龙彪啊,男:对啊,女:我是X雷他老姨···X雷给抓起来了,说受伤那方没收着咱钱,所以人家没撤案···男:我联系不上那方,我让派出所所长联系,人家也没联系上···女:人家说现在只要咱把钱给上去,那边就撤案,男:那他要多少钱啊,女:咱这边不是拿了3万块钱吗,···公安说有5万块钱就够了,··没别的办法,就得把钱给人家被害人,咱私下达成协议,然后让他们被害方撤案,做取保候审,男:那得多少钱啊,女:···咱们出3万块钱事就能办妥,男:我手现在就不到2万块钱,那头办事花了不到2万,女:那你把2万给我凑上,我再凑点,男:钱我凑不回来,得到18号呢,条都签完了,···钱让我占上了,我手现在没钱···现在这钱不好张罗···女:···之前拿钱也是想把事办明白,谁想能成现在这样··原来咱寻思这事办妥了,谁知道又出这事,你帮帮大姐帮帮X雷吧···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赃款合计人民币30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龙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虽被告人王龙彪在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后又予以否认,但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甲、于某乙、曾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的证言及通话录音等在卷为凭,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王龙彪诈骗犯罪的事实,被告人王龙彪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龙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30日始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闫淑范

人民陪审员  吴龙馨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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