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0 05:0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17号

罪犯程兵,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农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兵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寻衅滋事罪、盗伐林木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程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程兵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8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认定,该犯于2011年11月20日抢劫作案2起,共7只小尾寒羊,价值人民币5200元;于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伙同他人进行盗窃,参与盗窃作案23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74250元;于2010年5、6月份、2010年7月19日、2011年春季某日,多次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于2012年4月1日、2012年8月12日寻衅滋事作案2起,造成被害人谭某车辆烧毁,被害人詹某汽车风挡玻璃毁损,损失价值16000余元;于2011年至2012年间,伙同他人盗伐林木多起,其参与盗伐林木58起,盗伐林木共计119棵,立木材积84.9067立方米。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3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9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程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触犯多种罪名且作案次数多,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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