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334号
罪犯张依龙,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四刑经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依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2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33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依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1年1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4年1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判认定,2007年6月17日至10月13日间,在伊通县先后盗窃8起,盗窃机动车8辆,价值125200元;采取冒充公交车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进而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4起,抢劫数额300余元,其中2起将被害人强奸。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2.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6.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依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依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