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福波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7 06:25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福波,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双辽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4年5月2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 2014年11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双辽市看守所。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福波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20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滕福海以收售牛羊用钱为名,使用名为滕福波的虚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4万元;同日以名为王某某的虚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5万元;上述9万元被滕福波用于偿还以前欠下的高息借款。2013年6月1日,滕福波找李某某冒充刘某某,以养猪用钱为由,使用名为刘某某的虚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6万元。该笔款项用于还债和借给他人。现滕福波对上述15万元骗取的借款已无力偿还。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抓获经过、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书、借款合同书、收据、借据、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滕福波的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滕福波使用虚假房照抵押,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滕福海以收售牛羊用钱为名,使用名为滕福波的虚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4万元;同日以名为王某某的虚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5万元;上述9万元被滕福波用于偿还以前欠下的高息借款。2013年6月1日,滕福波找李某某冒充刘某某,以养猪用钱为由,使用名为刘某某的虚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6万元。该笔款项用于还债和借给他人。现滕福波对上述15万元骗取的借款已无力偿还。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滕福波被抓获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滕福波及被害人钟某某的自然情况。

3、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书、民房买卖契约书、承诺书、收据、房照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滕福波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

4、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滕福波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其家房照办理后借给其内弟滕福波了。2013年4月份滕福波让其到钟某某处借款,滕福波拿着名为王某某的房照在钟某某处借款5万元,其不知道该房照是假的。

6、证人滕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其弟弟滕福波拿着其丈夫王某某名下的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借款,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事实。

7、李清淼证言,证明被告人滕福波用假房照在钟某某处骗取现金15万元的事实经过。

8、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滕福波于2013年5月至6月用假房照在其处骗取15万元的事实经过。

9、被告人滕福波供述,证明2013年4月27日,我以收售牛羊用钱为名,使用名为滕福波的虚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4万元;同日以我姐夫王某某名下的虚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5万元;6月用刘某某名下的假房照在钟某某处抵押骗取借款6万元。这些钱让我还以前的欠款了。

以上证据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滕福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福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在此前已经拘留7天,因此应当扣除7天刑期)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王锦莹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世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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