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摩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7 06:24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汪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住吉林省珲春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汪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军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姚某以办理家装装修专项分期付款为由,在中国工商银行汪清支行申请一张JCB信用卡。同年8月,在图们市双鹏装饰材料商店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截止2015年7月该卡欠款本金93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信用卡诈骗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破案经过、自首证明、户籍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档案、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分期付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及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梁明国

代理审判员  李艺兰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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