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贪污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8-27 06:2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300号

(2015)长刑初字第300号之一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以(2015)长刑初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对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高某某贪污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8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尹万新

人民陪审员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尚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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