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初字第00300号
(2015)长刑初字第300号之一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以(2015)长刑初字第300号刑事裁定,对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高某某贪污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8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尹万新
人民陪审员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尚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