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龙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7 06:2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德刑初字第3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云龙,吉林省德惠市人,住德惠市。因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6日被拘留,于2015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龙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龙及辩护人杨景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5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王某甲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王某甲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据为已有。

2、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5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王某乙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王某乙家的泥草房补助款6000元,据为已有。

3、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6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周某甲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周某甲家的泥草房补助款6000元,据为已有。

4、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10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邢某某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邢某某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据为已有。

5、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10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高某某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高某某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据为已有。

6、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7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李某某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李某某家的泥草房补助款6000元,据为已有。

7、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8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郝某某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郝某某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据为已有。

8、2008年10月,被告人王云龙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的大房身镇杨木林村10社的郝文龙上报成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郝文龙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付给郝文龙2000元,将其余1000元据为已有。

9、2009年9月,被告人王云龙在邢凤臣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姑爷朱世军盖的房子以邢凤臣上报到大房身镇政府民事办公室,2010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杨木林村九社的邢凤臣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付朱世军2000元,将其余1000元据为已有。

10、2009年9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李凤申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10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李凤申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据为已有。

11、2009年1月,被告人王云龙将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邢天喜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付给邢天喜1500元,将其余的1500元据为已有。

12、2008年10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10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李守成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李守成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据为已有。

13、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的大房身杨木林村10社的邢凤久上报成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邢凤久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付给邢凤久。

14、2008年10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杨木林村10社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邢天利上报成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邢天利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据为已有。

15、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的大房身镇杨木林村3社的王加成上报成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王加成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付给王家成。

16、2008年10月,被告人王云龙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的大房身镇杨木林村8社的张因太上报成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户,2009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张因太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2009年9月,被告人王云龙将张国太的儿子张凤义上报泥草房改造,2010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事办公室领出张凤义家的泥草房补助款6000元,付给张国太4000元,将其余5000元据为已有。

17、2009年5月,被告人王云龙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的大房身镇杨木林村5社的王起胜上报成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户,2010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王起胜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付给王起胜。

18、2009年9月,被告人王云龙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的大房身镇杨木林村5社的王某丙上报成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户,2010年1月从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王某丙家的泥草房补助款8000元据为已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证人翟某甲、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王云龙供述、书证等予以证明,被告人王云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云龙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虚报泥草房的事属实,但除了王某甲3000元我得了,王某乙的钱我得1000元,周某甲的6000元我得了,邢某某的3000元我得2500元,高某某的3000元我得2500元,共计我得15000元以外,其他钱都给他们本人了。我父亲王某丙确实进行泥草房改造了。

辩护人杨景才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能投案自首,已上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云龙原系德惠市大房身镇杨木林村党支部书记,在其任职期间,其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泥草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将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农户虚报为泥草房改造户,多次骗得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杨木林村5社村民王某甲虚报为泥草房改造户,申请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款。2009年1月,王云龙从德惠市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王某甲家的泥草房改造补助款3000元,据为已有。

2、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杨木林村5社村民王某乙虚报为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王云龙从德惠市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王某乙家的泥草房补助款6000元,将其中1000元据为已有。

3、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杨木林村6社村民周某甲虚报为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王云龙从德惠市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周某甲家的泥草房补助款6000元,据为已有。

4、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杨木林村10社村民邢某某虚报为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王云龙从德惠市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邢某某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将其中2500元据为已有。

5、2008年12月,被告人王云龙将没有进行泥草房改造的杨木林村10社村民高某某虚报为泥草房改造户。2009年1月,王云龙从德惠市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领出高某某家的泥草房补助款3000元,后付给高某某500元,其余据为已有。

2015年1月6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王云龙上网通缉,2015年4月2日王云龙向检察机关投案,并于2015年4月21日向 检察机关上缴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王云龙户籍证明:王云龙1963年1月9日生人,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大房身镇杨木林村石碑屯5组。

2、被告人到案经过:侦查机关于2015年1月6日将王云龙上网通缉。2015年4月2日,被告人王云龙向检察机关投案。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缴款单:2015年4月21日,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王云龙人民币2万元。

4、德惠市大房身镇党委证明:证明王云龙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任大房身镇杨木林村党支部书记。

5、德惠市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证明大房身镇农村泥草房改造过程中,民政办公室委托各村负责人协助办理。

6、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府办发[2008]19号文件:证明德惠市政府对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的实施规定。

对象范围包括:凡是在我市农村居住的泥草房户(含砖混房)均可纳入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标准为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每户补助6000元,一般户每户补助3000元。政府补助金的使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户、一般户泥草房改造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入户调查核实和村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局确认。

7、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0)德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云龙因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8、王云龙贪污泥草房补助款明细: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指控被告人王云龙因虚报董立成、黄守富、王凤海、谢云安、李金荣、朱士成、谢云丰、刘成成、黄守君、辛国成、辛国力、郭殿明、谢云田、张喜山、王井波、王克成、苏连荣共17户泥草房改造户,贪污公款。

9、泥草房改造补助档案

(1)王某甲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档案:2008年12月1日,王云龙将王某甲上报为泥草房改造户,并于2009年1月20日从大房身镇政府民事办公室领取王某甲泥草房改造补助款3000元。

(2)王某乙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档案:2008年12月1日,王云龙将王某乙上报为泥草房改造户,并于2009年1月7日从大房身镇政府民事办公室领取王某甲泥草房改造补助款6000元。

(3)周某甲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档案:2008年12月1日,王云龙将周某甲上报为泥草房改造户,并于2009年1月20日从大房身镇政府民事办公室领取周某甲泥草房改造补助款6000元。

(4)邢某某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档案:2008年12月1日,王云龙将王某甲上报为泥草房改造户,并于2009年1月7日从大房身镇政府民事办公室领取邢某某泥草房改造补助款3000元。

(5)高某某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档案:2008年12月1日,王云龙将高某某上报为泥草房改造户,并于2009年1月6日从大房身镇政府民事办公室领取王某甲泥草房改造补助款3000元。

10、德惠市大房身镇国土资源所证明:证明王某甲、王某乙、周某甲、邢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郝文龙、邢凤臣、李凤申、邢天喜、李守成、邢凤久、邢天利、王家成、张国太、张凤义、王起胜、王某丙在建房时未在大房身镇国土资源所申报建房手续。

11、德惠市大房身镇人民政府说明:2009年大房身镇人民政府统一将大房身镇各村村民持有的旧式手写房屋所有权证更换为新式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换证日期,并非村民房屋实际建设日期。

12、房屋所权证登记存根

(1)周某甲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周某甲于1983年1月31日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于2014年1月24日重新登记。

(2)邢某某房屋所有权证存根:邢凤臣于1999年5月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于2013年8月27日重新登记。

(3)王某乙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王某乙于1990年5月15日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1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甲证言:我家不是低保户,我家的房子是2008年盖的,我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也没得到过补助款。

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申请表中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字,民政事业费3000元发放凭证上王某甲的名章也不是我本人的。

王某乙我认识,他和我家是邻居,他家的房子是20年前盖的。

(2)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家的房子是20年前盖的,我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也没得过泥草房改造补助款。

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申请表中我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民政事业费6000元发放凭证上王某甲的名章也不是我本人的。

王云龙说我签字领了6000元,不是我本人签的字,手印也不是我摁的,我不知道怎么回事。

(3)证人周某甲证言:我家就我自己,从2007年开始我是五保户,我居住的房子是30年前盖的。2008年我没申请过泥草房改造,也没得到过泥草房改造补助款。

(4)证人刘某某证言:周洪发是我丈夫,周某甲是周洪发的哥哥,我家没申请过泥草房改造,也没有领取过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在2010年检察机关调查王云龙前,王云龙到我家说:“以后有人来调查周某甲泥草房改造的事,你就说周某甲在你家住,周某甲的泥草房改造补助款让你家领了。”当时他给我家1000元钱。

王云龙说这话时社主任丁某某在场。2010年检察机关来调查王云龙问题时,王云龙又给我家2000元,后来检察院把王云龙找走后,王云龙妹夫又给我家1000元。这几次给钱时社主任丁某某在场。

在今年正月,王云龙的妻子和妹妹让周洪发到检察院给作证,周洪发说不能作伪证,王云龙妻子和母亲说不给出证就把钱给返回去,这样周洪发就把4000元钱给王云龙妻子了。当时有周洪富、丁某某在场了。

(5)证人丁某某证言:我是杨木林村社主任,周洪发是我村六社的,是周某甲的哥哥。周某甲这几年没盖过房子,还在原来的老房子住。周某甲本人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周某甲也没得到过泥草房补助款。

2010年检察院调查王云龙问题之前,王云龙给周某甲的弟弟周洪发1000元,2010年检察机关调查王云龙问题时,王云龙又给周洪发2000元,后来又给周洪发1000元钱,总计给4000元钱。给周洪发钱,就是让周洪发承认收到泥草房补助款。

今年正月,王云龙妻子让周洪发到检察院院承认得到6000元,周洪发没去,王云龙妻子和母亲到周洪富家,并让周洪发给出收条,周洪发不同意,王云龙的妻子就将4000元要回去了。当时有我、周洪富、周洪发在场。

(6)证人邢某某证言:我家现在居住的房子是1998年盖的。我家2008年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也没得到过泥草房补助款。

(7)证人孙某某证言:我和邢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居住的房子是1998年或者1999年盖的。我家2008年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也没得到过泥草房补助款。

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申请表中邢某某的名字不是他本人签的,民政事业费3000元发放凭证上邢某某的名章不是邢某某的,我家也没有得到钱。

王云龙说我签字代领3000元,字不是我本人签的,钱我家指定没得到。

(8)证人高某某证言:我家住的房子是2006年盖的,2008年我家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

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申请表中高某某的名字不是我本人签的,民政事业费3000元发放凭证上高某某的名章像是我的。在2010年检察机关调查王云龙时,王云龙到我家给我500元钱,让我在这一张表上盖了我的名章并摁的手印。

(9)证人周某乙证言:我和高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居住的房子是2006年盖的。2008年我家没有申请过泥草房改造,2010年王云龙给我家送来500元钱。

(10)证人翟某乙证言:我2009年5月份至今任大房身镇杨木林村文书,我任村文书之前书记是王云龙、村长朱长生,文书翟福祥。

泥草房改造是从2008年至2011年。泥草房改造的程序是先由泥草房改造户向所在社的社主任提出申请,并报到所在村,经村负责人审核后报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

一般户3000元、低保户6000元、五保户8000元,分别给予泥草房改造户补助。首先要求改造户必须要有泥草房,并且必须是新建的或者是购买砖瓦结构的房子后,国家才能给予补助。无房户建房或者购买砖瓦结构房子后不可以享受泥草房改造政策。

在村进行泥草房改造工作之前,政策都向社传达了。每年泥草房改造之前,镇政府召开会议传达。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政府领导、包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和村文书。会上政府领导传达的泥草房改造政策,回到村里后,村里召开会议,向各社进行传达。

杨木林村2008年是王云龙和翟福祥参加的会议,2009年是王云龙和我参加的会议。我在任村文书期间,泥草房改造申报没有都按泥草房改造正常程序进行申报。

(11)证人程某某证言:我是2005年4月至2011年3月任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助理,负责泥草房改造工作。

泥草房改造是2008年至2011年。泥草房改造的程序是先由泥草房改造户所在社的社主任提出申请,并报到所在村,经村负责人审核后报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一般户3000元、低保户6000元、五保户和老兵是8000元。

给予泥草房改造的补助,首先改造户要有泥草房,并且必须是新建或者是购买砖瓦结构的房子后,国家才能给予补助。

无房户建房购买砖瓦结构的房子后是不享受泥草房改造政策的。以上政策在镇进行泥草房改造工作前都向各村传达了。每年泥草房改造之前,镇政府召开会议传达,当时参加会议的人有政府领导、包村干部、各村支部书记、村文书,会上由政府领导传达泥草房改造政策。

杨木林村2008年至2010年村书记是王云龙。我任大房身镇政府民政助理期间,2008年、2009年杨木林村的泥草房改造是王云龙负责。杨木林村的泥草房改造材料是杨木林村上报的,2008年是翟福祥报的,2009年是翟某乙报的。

农户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泥草房改造申请,经过村里对原有泥草房进行拍照,然后由村委会上报到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等新房建成后由民政部门会同村委会进行验收拍照,上报德惠市民政局泥草房改造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发放泥草房改造补助金。

杨木林村泥草房改造没有人找我申请过,都是杨木林村报上来的。2008年至2010年杨木林村泥草房改造前对泥草房拍照时,镇政府民政部门没有派人参与,杨木林村泥草房改造档案中的照片都是村委会提供的。

(12)证人王某丁证言:杨木林村原支部书记王云龙在任村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泥草房补助款。虚报的有王成家、王某乙、王希德、王起胜、王某甲、周某甲、李某某、郝某某、张国太、邢凤臣、李凤申、李守成、邢某某、高某某、邢凤久、邢天利、郝文臣等人。

(13)证人王某戊证言:我是大房身镇杨木林村10社的社主任,高某某家房子是2006年盖的。

14、被告人王云龙供述与辩解:我2005年至2010年担任大房身镇杨木林村党支部书记,主管全面工作。

我们村泥草房改造是从2008年开始的。泥草房改造先由大房身镇政府召开各村支部书记会议,传达有关泥草房改造的政策,要求各村村委会协助政府开展泥草房改造工作,会后我们村委会又召开了由我们村委会成员和各社的社主任参加的会议,传达镇政府关于要求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开展本村的泥草房改造工作的精神,我们村泥草房改造工作具体由我和文书翟福祥负责,把我们村符合泥草房改造政策条件的改造户报到镇政府,然后第二年初由村里代领后统一发放泥草房改造补助款。

我们村五社王某甲申报了泥草房改造,是2008年申报的,王某甲本人没有领到泥草房补助款我,是我到大房身镇民政办公室开的支票,然后到大房身镇农业银行支取的泥草房改造补助款3000元,这3000元在我个人手中,让我花了。

我们村五社王某乙没申报过泥草房改造,也没得到过泥草房补助款。当时因为村委会新盖了房子,就以王某乙名义申报泥草房改造。后来翟福祥把泥草房改造补助款6000元领出来,给我1000元,让我个人花了。是我找王某乙摁的手印。

我们村六社周某甲2008年申报了泥草房改造, 6000元在我手里呢。我们村十社邢某某2008年申报过泥草房改造,给邢某某500元,余下的2500元让我个人平时花了。十社高某某2008申报过泥草房改造,给他500元余下2500元让我平时花了。

经我代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后截留的有五社王某甲3000元、以王某乙名义申报的1000元、六社周某甲6000元、十社邢某某2500元、十社高某某2500元。我一共截留15000元,让我平时花了。

我们村大部分泥草房改造补助金是我代领的,回村后发放到户,只有少部分是村民本人到镇民政办公室领的。2008年上级对泥草房进行补贴,一般户补3000元,低保户补6000元,大房身镇政府委托各村干部具体负责泥草房改造户的申报和补助款的发放。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庭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被告人王云龙当庭提供的证据有:

1、王某丙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王某丙于2009年11月9日向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领其坐落于德惠市大房身镇杨木林村一社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他进行了泥草房改造,并得到补助款8000元。

3、德惠市大房身镇杨木林村委会介绍信:证明王某丙2009年新建房屋坐落于杨木林村五社。

4、证人张国太收条二枚:证明他分别收到泥草房改造补助款3000元、6000元。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月王云龙送给李某某泥草房改造补助款6000元。

6、证人郝某某证言:证明他是2008年盖的房子,王云龙2009年1月份把盖房钱3000元都给他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王云龙的辩解意见,本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龙系德惠市大房身镇杨木林村党支部书记,在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进行泥草房改造工作中,利用其从事公务的职务之便,将不符合泥草房改造条件的人申报改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政府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共计21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提供的大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王云龙贪污21000元事实的存在,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云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能上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杨景才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云龙虚报邢凤久、王家成、王起胜、王某丙为泥草房改造户贪污公款,根据公诉机关提供邢凤久、王家成、王起胜、王某丙证言,以上款项分别被邢凤久、王家成、王起胜、王某丙所占有,王云龙并未占有该款,公诉机关指控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本庭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云龙虚报李某某、郝某某、郝文龙、邢凤臣、李凤申、邢天喜、李守成、邢天利、张国太、张凤义为泥草房改造户贪污公款,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王云龙代领农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记录,证明王云龙已将他代领的农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发还给各农户,王云龙没有占有该款,在庭审中,王云龙又提交了部分农户的收条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提供的李某某、郝某某、郝文龙、邢凤臣、李凤申、李守成、邢天利、张国太、张凤义证言又证明他们本人没有收到泥草房补助款。以上证据相互矛盾,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下,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庭不予支持。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云龙违法所得二万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但扣押机关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未随案移送该款,上缴该款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根据被告人王云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云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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