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初字第3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
被告人孙某甲。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 [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孙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高某某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对被告人高某某贪污罪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尹万新
人民陪审员 孙 晶
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