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7 06:2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德惠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害人张景祥在德惠市东十道街自家的院里盖了二栋民房,为了在动迁房子时多得动迁补偿款,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不能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谎称办理手续需要费用,骗取张景祥人民币8000元。之后通过他人为张景祥伪造了《德惠市城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存根)》,致使张景祥按有手续房子签订了动迁协议。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骗取的赃款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无辩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被害人张景祥在德惠市东十道街自家的院里盖了二栋民房,为了在动迁房子时多得动迁补偿款,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不能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谎称办理手续需要费用,骗取张景祥人民币8000元。之后通过他人为张景祥伪造了《德惠市城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存根)》,致使张景祥按有手续房子签订了动迁协议,并得到了房屋征收补偿款。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口证明,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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