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雨清信用卡诈骗罪一审裁定书

2016-08-27 06:23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四西刑公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双某某,女,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满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无职业。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许景惠,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诉(2014)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双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双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双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英男

审 判 员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李雨泽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娄思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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