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生,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于家围子屯。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4日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6日11时许,在德惠市第六小学附近,被告人王广生以帮助被害人夏沛财看病为由,借故拍打被害人夏沛财身体时,将被害人夏沛财随身携带的人民币803元盗走。
2015年11月30日11时许,在德惠市东风路二道街口,被告人王广生以帮助被害人崔雅辉看病为由,借故拍打被害人崔雅辉身体时,将被害人崔雅辉随身携带的4000元现金盗走。
2015年12月1日10时许,在德惠市西五道街百顺开锁商店附近,被告人王广生以帮助被害人张宝芬看病为由,借故拍打被害人张宝芬身体时,将被害人张宝芬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00元现金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广生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11时许,在德惠市第六小学附近,被告人王广生以帮助被害人夏沛财看病为由,借故拍打被害人夏沛财身体时,将被害人夏沛财随身携带的人民币803元盗走。
2015年11月30日11时许,在德惠市东风路二道街口,被告人王广生以帮助被害人崔雅辉看病为由,借故拍打被害人崔雅辉身体时,将被害人崔雅辉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元盗走。
2015年12月1日10时许,在德惠市西五道街百顺开锁商店附近,被告人王广生以帮助被害人张宝芬看病为由,借故拍打被害人张宝芬身体时,将被害人张宝芬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广生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返赃笔录,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广生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王广生退赔被害人夏沛财人民币803元;退赔被害人崔雅辉人民币3700元;退赔被害人张宝芬人民币78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