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德刑初字第4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德兴,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6211161678,汉族,大学文化,系德惠市布海镇林业工作管理站站长,住德惠市布海镇升阳村孤家子屯2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洪波,系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兴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刘德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德兴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荣富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