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修宝珠,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同太乡王中村三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分别被黑龙江省双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年2015年8月25日被黑龙江省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修宝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继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修宝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被告人修宝珠找到松原市新华保险公司业务员李亚贤,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李亚贤的信任。以其丈夫养大车急用钱为由,骗得李亚贤现金9800元,后返还3000元。
2014年8月初,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杨修云,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杨修云的信任。以亲属有病急用钱,三次骗得杨修云现金7700元,后返还杨修云现金1000元。
2014年8月5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张国珠,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张国珠的信任。以业务上急用钱,骗取张国珠现金15000元,后返还张国珠现金5500元。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李宝英,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李宝英的信任。以朋友有病急用钱,骗取李宝英现金3000元,后返还李宝英现金1500元。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姚桂荣,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姚桂荣的信任。以业务上急用钱,骗取姚桂荣现金4800元。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扶余分公司业务员马吉秀,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得马吉秀的信任。以家人急用钱,骗取马吉秀现金7000元。
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百年人寿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胡岩,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胡岩的信任。以亲属急用钱,骗取胡岩现金7000元。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修宝珠在九台市一道街职工扶贫中心大厅内,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九台分公司业务员王殿英的包盗走,盗得现金5000元。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修宝珠在双城市平安保险公司内,盗走该公司业务员赵凤琴的包内现金18000元。
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修宝珠在公主岭市人寿保险内,盗走该公司业务员孙玉华包内现金5000元。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修宝珠在公主岭市新华保险公司内,盗走该公司业务员孟庆英的包内现金600元及一枚戒指,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7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修宝珠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修宝珠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份,被告人修宝珠找到松原市新华保险公司业务员李亚贤,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李亚贤的信任。以其丈夫养大车急用钱为由,骗得李亚贤现金9800元,后返还3000元。
2、2014年8月初,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杨修云,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杨修云的信任。以亲属有病急用钱,三次骗得杨修云现金7700元,后返还杨修云现金1000元。
3、2014年8月5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张国珠,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张国珠的信任。以业务上急用钱,骗取张国珠现金15000元,后返还张国珠现金5500元。
4、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李宝英,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李宝英的信任。以朋友有病急用钱,骗取李宝英现金3000元,后返还李宝英现金1500元。
5、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姚桂荣,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姚桂荣的信任。以家人急用钱,骗取姚桂荣现金4800元。
6、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扶余分公司业务员马吉秀,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得马吉秀的信任。以家人急用钱,骗取马吉秀现金7000元。
7、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修宝珠找到德惠市百年人寿保险公司德惠分公司业务员胡岩,以投巨额保险为由,骗取胡岩的信任。以亲属急用钱,骗取胡岩现金7000元。
8、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修宝珠在九台市一道街职工扶贫中心大厅内,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九台分公司业务员王殿英的包盗走,盗得现金5000元。
9、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修宝珠在双城市平安保险公司内,盗走该公司业务员赵凤琴的包内现金18000元。
10、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修宝珠在公主岭市人寿保险内,盗走该公司业务员孙玉华包内现金5000元。
11、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修宝珠在公主岭市新华保险公司内,盗走该公司业务员孟庆英的包内现金600元及一枚戒指,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修宝珠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民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修宝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修宝珠盗窃被害人赵凤琴18000元此起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余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修宝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修宝珠退赔被害人李亚贤人民币6800元;杨修云人民币6700元;张国珠人民币9500元;李宝英人民币1500元;姚桂荣人民币4800元;马吉秀人民币7000元;胡岩人民币7000元;王殿英人民币5000元;赵凤琴人民币18000元;孙玉华人民币5000元;孟庆英人民币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