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秀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7 06:22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秀玲,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玉兰,系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秀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秀玲及其辩护人白玉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白秀玲以虚拟豆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和从其男朋友关某某处偷出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由吴某某作担保人,从张某某处骗取借款10万元,扣除利息0.8万元后,白秀玲实际拿走9.2万元。该笔借款用于白秀玲偿还之前债务。2014年4月17日,白秀玲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将先前抵押的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抽回。张某某明知房产证为虚假房照后,多次向白秀玲索要欠款未果。2015年4月27日,白秀玲在金宝屯镇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白秀玲对上述借款已无偿还能力。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被告人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害人张某某报警及被告人白秀玲抓获归案的事实。

2、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案说明,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3、房屋买卖协议书、借款契约、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假房产证、欠据、房产证照片、短信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相关证据。

4、公民信息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5、证人吴某某、关某某、郭某某、白某甲、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白秀玲在其处骗取钱款的事实经过。

7、被告人白秀玲的供述,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事实。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白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秀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自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只得到了赃款人民币5万元,余款被其朋友吴某某拿走。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应以被告人白秀玲当庭供述的犯罪数额为准。故恳请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白秀玲以虚拟豆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和从其男朋友关某某处偷出的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由吴某某作担保人,从张某某处骗取借款10万元,扣除利息0.8万元后,白秀玲实际拿走9.2万元。该笔借款用于白秀玲偿还之前债务。2014年4月17日,白秀玲用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将先前抵押的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抽回。张某某知道房产证为虚假房照后,多次向白秀玲索要欠款未果。2015年4月27日,白秀玲在金宝屯镇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告人白秀玲对上述借款已无偿还能力。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白秀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供述,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被告人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案说明;房屋买卖协议书、借款契约、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假房产证、欠据、房产证照片、短信照片;公民信息证明;证人吴某某、关某某、郭某某、白某甲、王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秀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庭审中辩解被告人白秀玲诈骗数额应按人民币5万元的认定,因卷宗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秀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锦莹

审 判 员  孙洪新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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