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7 06:2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斯达,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中山市张家边派出所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村头下新村57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斯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斯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马斯达经网友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打着“辽宁本溪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幌子,在德惠市内开展传销活动。以推销“康复德牌珍异胶囊”为名,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拉人入伙,按五级的方式对加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以发展人数多少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后提取不同的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加该组织从中牟利。2014年2月被告人马斯达晋升为经理级别。案发后被告人马斯达在逃,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斯达之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斯达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被告人马斯达经网友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打着“辽宁本溪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幌子,在德惠市内开展传销活动。以推销“康复德牌珍异胶囊”为名,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拉人入伙,按五级的方式对加入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以发展人数多少及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以发展成员多少作为晋升级别的依据,并以晋升级别后提取不同的奖金为诱饵,诱使多人参加该组织从中牟利。2014年2月被告人马斯达晋升为经理级别。案发后被告人马斯达在逃,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斯达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斯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马斯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斯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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