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宝成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27 06:22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矫宝成,男性,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双辽市辽南街。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2015年6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5年8月,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被告人柏新华,男性,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双辽市辽西街。曾因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双辽市茂林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宝成、朱某某犯有诈骗罪,被告人柏新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矫宝成、柏新华、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告人矫宝成伙同邢某某(已判刑)从被告人柏新华处购买空白房照,填写后使用该假房照在杨秀处作抵押骗取人民币3.8万元。其中矫宝成分得1.8万元,邢某某分得2万元,二人将钱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1月,被告人矫宝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使用在被告人柏新华处购买的空白房照,填写后抵押骗取双辽市海龙投资公司人民币5万元,二人将钱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2月,被告人矫宝成鼓动邵某某(已判刑)利用常某某(在逃)放到邵某某处的假房照作抵押,以常某某的名义在海龙投资公司抵押骗取人民币5.25万元,邵某某分得2.25万元,矫宝成分得3万元,被二人偿还债务、赌博等挥霍。2015年5月27日,邵某某主动赔偿海龙投资公司人民币5.5万元,取得海龙公司的谅解。

2014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使用矫宝成从柏新华处购买的空白房照,矫宝成填写后,朱某某使用该假房照从魏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5万元,后朱某某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赌债及高息借款,该款项朱某某一直未归还。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到案及被公安机关解回的事实经过。

2、情况说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契约书、借款契约、夫妻同意书、身份证复印件、谅解书、收条、证明信,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3、羁押证明、解回证明书、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朱某某被鄂尔多斯东胜区看守所从2015年5月22日—2015年5月29日被羁押的事实及被告人矫宝成、柏新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5、被害人杨秀、魏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矫宝成、朱某某在其处骗取钱款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矫宝成、柏新华、朱某某的供述,均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经过。

7、同案马某某、邢某某、邵某某的供述,证实了矫宝成、柏新华、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经过。

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辩认笔录、指认相片,证实了扣押物品及指认、辨认的事实。

9、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矫宝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照作抵押,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新华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虚假房照并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矫宝成、朱某某、柏新华对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恳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矫宝成伙同邢某某(已判刑)从被告人柏新华处购买空白房照,填写后使用该假房照在杨秀处作抵押骗取人民币3.8万元。其中矫宝成分得1.8万元,邢某某分得2万元,二人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1月,被告人矫宝成伙同马某某(已判刑)使用在被告人柏新华处购买的空白房照,填写后抵押骗取双辽市海龙投资公司人民币5万元,二人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2月,被告人矫宝成鼓动邵某某(已判刑)利用常某某(在逃)放到邵某某处的假房照作抵押,以常某某的名义在海龙投资公司抵押骗取人民币5.25万元,邵某某分得2.25万元,矫宝成分得3万元,被二人偿还债务、赌博等挥霍。2015年5月27日,邵某某主动赔偿海龙投资公司人民币5.5万元,取得海龙公司的谅解。

2014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使用矫宝成从柏新华处购买的空白房照,矫宝成填写后,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该假房照从魏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将该款用于偿还赌债及付高息借款。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契约书、借款契约、夫妻同意书、身份证复印件、谅解书、收条、证明信;羁押证明、解回证明书、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的陈述;同案马某某、邢某某、邵某某的供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辩认笔录、指认相片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宝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照做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柏新华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虚假房照并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矫宝成、朱某某、柏新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矫宝成、柏新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二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款、第二百八十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矫宝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加上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罚金为人民币叁拾扒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扒万元(此罚金与判决生效后给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9年7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此罚金与判决生效后给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扣除被羁押的8天)。

三、被告人柏新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原判刑期六年,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此罚金与判决生效后给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

四、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锦莹

人民陪审员  蔡静玲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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