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27 06:21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抚林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泉阳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经泉阳林区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0日被泉阳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江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泉阳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被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林检刑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诈骗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诈骗案证据不足,符合撤回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传曾

审判员  刘增林

审判员  杨 波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郦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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