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6-08-21 23:18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吉0621刑更3号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金某某,男,朝鲜族,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5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15)抚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并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罪犯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抚松县看守所以罪犯金某某无法自行行走,不能正常下蹲排便,生活不能自理,神智障碍为由拒绝接收。

本院经审查查明:罪犯金某某确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术后,脑疝术后,血肿清除术后,脑挫裂伤,多发脑软化,四肢肌张力过高、四肢轻瘫,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金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从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予以监外执行)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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