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1刑初100号
吉019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宇,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龙镇文龙家园小区4栋2门602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宇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周宇谎称能购买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车改拍卖的捷达轿车为由,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景阳光小区骗得李振龙的手机银行转款人民币4.1万元。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周宇又以能够买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车改拍卖的丰田RAV4越野车为由,骗得李振龙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宇将上述钱款用于还个人欠债和购房使用。综上,被告人周宇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振龙人民币10.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宇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宇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周宇谎称能购买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车改拍卖的捷达轿车为由,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景阳光小区骗得李振龙的手机银行转款人民币4.1万元。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周宇又以能够买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车改拍卖的丰田RAV4越野车为由,骗得李振龙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宇将上述钱款用于还个人欠债和购房使用。综上,被告人周宇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振龙人民币10.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宇诈骗一案报案情况及被告人周宇抓捕经过情况。
2、车改文件,委托合同,证实按照政府文件的规定,宽城区政府的车辆必须经过拍卖购买,个人无法购买。
3、银行查询明细,证实被害人李振龙分两次共计向周宇银行卡内转款人民币10.1万元。
4、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周宇出生于1983年5月23日,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证人陈建证言笔录;卷二P38—41;证实2014年3月10日,周宇给陈建转款人民币14万元,证实被告人周宇诈骗钱款去向。
6、证人邢建广证言笔录;卷二P42—45;证实被告人周宇诈骗李振龙的钱款去向。
7、被害人李振龙陈述笔录;卷二P证实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周宇慌称能够买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车改拍卖的捷达轿车为由,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景阳光小区骗得李振龙的手机银行转款人民币4.1万元。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周宇又以能够买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车改拍卖的丰田RAV4越野车为由,骗得李振龙人民币6万元。
8、被告人周宇供述笔录;卷二P12—33;证实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周宇慌称能够买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车改拍卖的捷达轿车为由,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景阳光小区骗得李振龙的手机银行转款人民币4.1万元。同年3月21日,被告人周宇又以能够买到长春市宽城区政府车改拍卖的丰田RAV4越野车为由,骗得李振龙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宇将上述钱款用于还个人欠债和购房使用。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宇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宇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宇向被害人李振龙返还赃款人民币10.1万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玉洲
代理审判员 王若思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忠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