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6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甲,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1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对被告人李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6年1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30日对被告人李乙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李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书记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李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上午9时许,公主岭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民警谢某、王某某、张某某在本市河北街紫金星城某某某浴池大厅内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李甲时,被告李甲、李乙拒不配合并施拳脚将出警民警打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主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左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均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甲、李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甲、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上午9时许,公主岭市公安局河北派出所民警谢某、王某某、张某某在本市河北街紫金星城某某某浴池大厅内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李甲时,被告李甲、李乙拒不配合并施拳脚将出警民警打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公主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左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甲、李乙的供述,证人谢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及照片,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协议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李乙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甲、李乙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李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0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