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5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5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吉CDJ891号小型轿车沿公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秦家屯镇至双龙镇之间大榆树路口南25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死亡。经公主岭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在公主岭市医院由妻子李某某报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吉CDJ891号小型轿车沿公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秦家屯镇至双龙镇之间大榆树路口南25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某某死亡。经公主岭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在公主岭市医院由妻子李某某报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O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钰杭
